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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主犯的缓刑判决,亵渎新《环保法》

(2015-05-09 1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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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

时评

对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主犯的缓刑判决,亵渎《环保法》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丁新正

 

2015430,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我认为对被告人廉某某的缓刑判决,过轻,而且不严肃,亵渎我国《刑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款。检察机关应该提起抗诉

何为缓刑?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而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主犯的犯罪事实不具有上述条件。对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主犯判处缓刑,亵渎新《环保法》。同时,我国新《环保法》在“对违反该法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上降低了犯罪门槛。这些规定极大地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让违法排污企业为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而宁夏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属于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理应判处实刑,而非缓刑。

430,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卫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腾格里沙漠被污染事件后首例宣判的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据了解,自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发生以来,中卫市委、市政府把环境整治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工业企业环境和重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截至2015428日,全市共排查企业345家,发现各类问题1732个,已整改到位1304个,占75.3%;正在整改428个。同时,对环境违法企业和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共立案调查企业8家,取保候审5人,行政拘留1人,问责追责公职人员15人,其中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作出检查并被通报批评,充分表明了中卫市委、市政府在环境整治方面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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