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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同居违反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规定吗?

(2014-11-02 20:37:08)
标签:

情感

文化

教育

时评

同性同居违反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规定吗?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丁新正

 

 

近年来,同性恋已经不是稀奇事,同性同居甚至结婚也常出现?那么,同性同居违反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规定吗?看看这个案例:

妻子黄某经常去闺密张某家打牌,夜不归宿。后来丈夫得知,张某是妻子黄某在外面的“女朋友”。丈夫刘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邵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但驳回刘某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28月,刘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常常去闺密家打牌,夜不归宿,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刘某发现黄某和她的闺密张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侣关系,双方早已同居。刘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黄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和刘某结婚后,起初尚好,慢慢地刘某对自己不理不睬,加之生活与工作的压力,自己想找个同性好友倾诉,以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于是,自己在性取向上渐渐有了双性恋的习惯。但是,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没有给原告刘某造成感情损害,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精神损失费用。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均愿意离婚,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黄某与同性同居生活,刘某以此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于法无据,驳回其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限,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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