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历史变迁——从“非法”到“不予受理”
双方若无配偶法律未禁止同居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属于非法同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重婚罪罪名属于民事案件,不告不受理,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如果双方都无配偶,有同居关系,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
对于同居是否非法,法律法规一步步发生变化。
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然而,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非法”二字被取消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说明,在法律认定上,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