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些职能部门和媒体泄露周克华举报人信息
(2012-12-19 1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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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些职能部门和媒体泄露周克华举报人信息
建议做好善后工作并追究责任
重庆社会科学院
2012年8月15日的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女孩逛街偶遇周克华 举报获奖60万》,被国内外上百家媒体转载。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直接伤害了周克华举报人的积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并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命安全威胁。
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女孩逛街偶遇周克华 举报获奖60万》,涉及到了举报人的重要信息和行动细节,如:“‘110吗?周克华在这里!周克华在这里!’当天15点38分,一个年轻女子慌乱的声音传到110指挥中心。她说,在江北区观音桥大融城,有一个穿黑白条纹衬衫,走外八字的男人与周克华很像。该女子说……,下午3点多钟,她和男友在观音桥广场与疑似周克华的男子擦肩而过,随后,两人一直尾随他进入大融城。……进入大融城后,他径直走上扶梯,仿佛感觉有人跟踪,到4楼扶梯时突然扭头,恶狠狠地瞪了小情侣俩一眼。凶恶的目光让人不寒而栗,情急中,两人闪躲进4楼餐厅,并拨通了报警电话。”
在这段报道中,把举报人即某重庆女孩及其男友的行动细节、时间、地点,泄露得太清晰,容易导致特定人对号入座,给举报人招致报复和其他麻烦。
我们要问:是哪个部门把这个这个信息泄露给重庆日报的?重庆日报有何权力发布这样的信息?某些职能部门和媒体泄露周克华举报人的信息,已经涉嫌违法。
我国最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再次确认,泄露举报信息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举报人保密是举报信息受理机关的法定义务。举报人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而不是等到打击报复已经发生之后才来善后。对举报人的保护,应立足于“事前保护”和“事中保护”。但在这次周克华抢劫要案中,甚至出现了对举报人的信息的有意无意的泄露,这是不可原谅的。为此,建议:
第一,由我市政法委出面调查此事,立即做好对举报人安全保护的善后工作;
第二,追究我市某些职能部门和媒体的违法责任;
第三,从中汲取教训,依法完善我市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方法和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