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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2死4伤交通肇事案缓刑判决是对法治的戕害

(2012-12-04 19: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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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2死4伤交通肇事

杂谈

酒驾致24伤交通肇事案缓刑判决是对法治的戕害

 

重庆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丁新正

 

2012123下午,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酒驾肇事酿成2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死者杨菲的父母杨维国、蔡丽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进行抗议。

在国内影响恶劣的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酒驾肇事案,经过1年多的一审二审,就这样以获缓刑的终审判决收场了,这是对法治的强奸和戕害。

二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缓刑的理由是: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

本人认为该理由滑稽可笑,值得商榷是:

第一,“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情节已经在一审判决中充分确认,以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廖为明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改判缓刑的理由,是不适当人,既不尊重死者伤者,也不尊重相关法律,更不尊重法治精神。

第二,“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任何一个法律条款规定,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可以法外开恩、并作为刑事罪改判缓刑的理由,直接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铁律。而且,我们通常说,法治、司法乃至审判需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并不是以“高科技人才”为本,而是以人性为本、以人民为本、以民心向背为本。

因此,本人认为,廖为明酒驾致24伤交通肇事获缓刑是对法治的戕害。

建议,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

 

 

附录:

廖为明酒驾致24伤交通肇事案的来龙去脉

 

20117月,廖为明被开除党籍;9月,案件一审开庭,但未当庭判决。

201110月,经开区法院一审宣判,廖为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1月,江西省政府发布通知,宣布解聘廖为明的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职务。

【事件】饮酒驾车致二死四伤

去年35日下午315分许,时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的廖为明于当天中午饮酒后驾车到南昌市区接人,经经开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时,先碰到一名撑伞行人后,车头左前方又碰撞到该辆公交车右后角。随后,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红兵、杨菲等4名行人,造成唐红兵、杨菲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贾伟强、余泽辉、郑礼文、黄田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为明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5.38mg/ml。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善后】共赔偿209.88万元

案发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主持调解,廖为明与死者唐红兵、杨菲的家属及4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廖为明支付死者杨菲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8.15万元。支付死者唐红兵家属等各项费用73.44万元。并支付了伤者贾伟强、黄田、郑礼文、余泽辉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经计算,廖为明共支付了被害人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9.88万元。赔偿后,死者杨菲的父亲杨维国、死者唐红兵的妻子吴某及其弟唐某某、伤者贾伟强、黄田、郑礼文、余泽辉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廖为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廖为明从轻处罚。

【一审】犯交通肇事罪判刑3

这起严重的车祸因为肇事者、死伤者身份特殊而成为舆论焦点。廖为明,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出事前,他曾担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兼任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

23岁的死者杨菲是江西财经大学的研究生,是杨维国、蔡丽夫妇的独生女儿。失去独生子女的杨维国夫妇曾提出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但被一审法庭驳回。

去年1019日,经开区法院一审宣判,廖为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廖为明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交警处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死伤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杨维国夫妇去年112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再次提出了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被告廖为明也提出上诉,廖要求改判为缓刑。

【二审】南昌市中院不开庭审理

杨维国夫妇在“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提出几个疑点,即一审廖为明案发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没有确定,伤者贾伟强、余泽辉、郑礼文及黄田未进行法医鉴定。他们还认为,该案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为明定罪处罚。他们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判决书上说,关于杨维国、蔡丽所提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评析如下:杨维国、蔡丽请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廖为明刑事责任的诉请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关于肇事时车速未查清的问题,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出具了书面回复,并在一审庭审质证,即“无法对肇事车辆肇事时的车速测定”;廖为明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造成24伤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廖为明的认罪态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并无不当;杨维国、蔡丽与廖为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再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综上,杨维国、蔡丽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宣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

关于廖为明所提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维国、蔡丽要求被告人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撤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洪经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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