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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各种老年人都值得尊重

(2012-09-28 0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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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各种老年人都值得

杂谈

并非各种老年人都值得尊重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丁新正

 

并非各种老年人都值得尊重,违法法规、丧失道德、丧失人格国格的老人应受惩罚。

这类老人就应该,也必须受到惩罚:

第一,为老不尊,丧失社会道德底线特别是触犯法律者。比如,猥亵或强奸女性的老人。

第二,宣扬卖国言论,侮辱(而不是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侮辱打击保卫钓鱼岛人士,宣扬中国固有领土属于外国,为侵略者张目,为大汉奸汪精卫之流叫好者。

第三,身为中国人,而为外国甚至敌对国家充当奸细、间谍,出卖国家利益者。

第四,从中央到基本层,所有丧失人格国格的身为公务人员的老人,应受更加严厉的惩罚。

此类老年人,不论其年龄多大、属于党派团体、属于什么民族、什么地方,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如精神病、老年痴呆患者),皆应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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