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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孝”论"法"————兼谈孝子帮助母亲自杀被判刑

(2012-06-01 02:41:13)
标签:

说孝

孝子助母自杀

被判刑

法治

伦理

说“孝”论"法"——兼谈孝子帮助母亲自杀被判刑

 

重庆社会科学院丁新正

 

一、何谓“孝”?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意思是:孝不仅是你赡养着父母,你们家的马和狗你都养着它们,能说“孝”吗?若不尊敬父母,那与养牲口有什么区别?即“孝之至,莫大于尊亲”(《孟子·万章上》)。

汉传统文化里面真正意义上的孝是以“敬”为前提的,对内心的“敬”最好的表达就是“顺”,“顺”就是趋向同一个方向,即“孝顺”、“孝敬”,所以孝的本质是“顺从”。东方人在家庭里的地位不像西方那样是平等的,而是存在尊卑的;家庭内部先天存在这种尊卑传统,要求我们在父母面前是乖孩子,所以对于各种事物,从婚姻观、是非观到人生观、世界观,都无法形成自己的见解。“三年无改于父之道”,也就是终身按照父亲的价值取向行事。“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所以对于老师也是只能认同不能顶撞的。孔子之所以不待见颜回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因为他很乖,不像宰我、子路,他们为难顶撞老师。像西方亚里斯多德的“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决不可能被中国孝子说出。像法国的笛卡儿、英国的休谟、德国的康德,那种“怀疑一切”的大哲人,传统中国的师父们是带不出的。

按照我国传统孝道理论,基于孝的“顺从”本质,一个人只要真正遵从了父母长辈的意愿或意思表示去做,那么他便“尽孝”了,即属于孝子了。但是,从现代法学理论来讲,“顺从”“尽孝”的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行为,也有可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下面的孝子帮助母亲自杀的案例就能说明这个道理。

二、孝子帮助母亲自杀为何被判刑?

20117月,一桩人伦惨剧震惊了很多人,一个孝子,在备受病痛折磨的母亲要求下,买来农药给母亲喝,最终老人中毒身亡,儿子就被逮捕。经过近一年的审理, 2012530上午,这起案件在广州番禺沙湾法庭正式宣判,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念其孝顺从轻处罚判三缓四。原因是:

第一,法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术兰(殁年73岁)与被告人邓明建是母子关系。2011516日,卧病在床的李术兰请求邓明建为其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生命,后被告人邓明建同意,到番禺区石楼镇一农药店购得农药两瓶,将农药勾兑后给李术兰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番禺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明知农药具有毒性,仍帮助母亲饮用导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患病情况下请求而造成,念及被告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综上,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同时,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二,家人证言被告人是一个孝子,家人和村民证言被害人确实想自杀。李术兰除了儿子邓明建外,还有邓明珍等3名子女。李术兰多年前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来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其间,邓明建一直照料母亲生活起居、求医诊疗,但母亲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多次有轻生念头。2010年邓明建父亲身故后,因家庭经济拮据,邓明建到番禺打工维持生计,于是将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术兰从其家乡四川省带来一同生活,加以照顾,其间李术兰仍想过轻生。几乎所有证人的证言都称邓明建是“孝子”。他的二姐邓明方说,母亲全是由弟弟照顾,他很孝顺、老实,而母亲脾气却很大,经常打骂人,“我们有时候都很怕回娘家去看她”。

第三,家人和村民证言以及被告人邓明建的供述证明被害人确实想自杀,有自杀的意愿。邓明方说,母亲曾对她说,“知道你们都很孝顺,但我很痛苦,能喝瓶药死掉就好了”。邓明建的弟弟邓明友也说,母亲几次都说要买农药自杀,但大家都不去给她买。哥哥一直任劳任怨,全心全意地照顾母亲。四川老家金子村的村长也出来作证说,有一次邓明建的父亲搀扶着邓母,邓母突然就说要去跳井,被大家阻止了。此外,被告人邓明建的供述母亲患有脑血栓,右半身瘫痪,走路要拐杖,但家里没钱一直也没去过正规医院看,在老家也只是请乡下中医看一下。受病痛折磨,母亲多次让我买农药给她喝,但她别的话我都听,这件事我没有答应过。事发那天7点多,母亲叫我不要上班陪她,我说让我先去厂里请个假。9点班,我回来了,母亲说这几天睡不着,很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一开始我不愿意,但她一直抓住我的手不放,一定要我去买。我没办法,就出去花了29元买了两瓶农药。母亲一见到我,就让我把农药拿给她,我打开瓶盖递给她,她接过就喝了两三口。过了两三分钟,母亲闭上眼睛,头侧向一边,嘴边冒出白色泡泡,我用纸巾帮她擦掉,接着用手推她,她没反应,我又摸她的身体,还是没反应。我觉得母亲死了,就打电话给妻子,之后又打电话给其他亲戚。之后,我用被子把母亲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12时妻子回来了,我们两人一起帮母亲换上新衣服。后来,厂长也来了,说要通知殡仪馆来处理尸体,又帮忙通知了治安队过来,后来派出所的也来了。我一直没答应过母亲买农药,当天真的是她强烈要求,我没办法了才去买的

三、法律家庭伦理与社会救助

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本案中孝子帮助母亲自杀与其说是“顺从”即“孝”,是为母亲减轻痛苦,那这种“孝”也是以犯罪为基础的“孝”其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

被判处缓刑后,被告人邓明建向媒体表示,自己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很满意。此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下了大罪,“如果再来一次,我不会这么做了”。邓明建案件不仅牵涉到法律对相关罪行的认定问题,还是发人深思的家庭伦理以及如何对待安乐死的重大问题。

对于本案件的判决,可以用“合法、合情、合理”六字来概括。案件中,被告人邓明建听从了长期卧病在床的母亲的请求,帮助母亲服食农药导致其死亡,触犯了刑法。但从善良大众的情感出发,邓明建在案发前恪守“孝道”,二十年如一日照顾病重瘫痪的母亲,他在长期、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并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一时冲动做出助母自杀之举,其情可悯。法院判处被告缓刑,更符合公众的情感取向,体现了“法律之内,有天理人情在”的法律精神。

孝子助母自杀,不止是被害人李术兰和被告邓明建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它反映了我们社会救助制度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相关部门也应透过本案,认真思考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和需要,健全临终关怀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等专业的社会服务,避免“孝子弑母”等人伦悲剧的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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