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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赚取利息违法吗?

(2021-04-09 16:15:50)
标签:

高丽转贷

民间借贷

转贷合同

分类: 法律服务


 问:我家中有6套房产,由于其中5套位置比较偏僻,出租起来比较困难。我发现有很多私人企业融资困难,就想用其中的5套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初步评估后认为,我用5套房产抵押可以贷给我1000万元。

请问:如果我用这5套房产做抵押,贷款1000万元后进行民间借贷,赚取一定的利息合法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经法院审查,出借人的资金确实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就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认定标准比较简单明了。

2、司法解释规定“ 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中的“ 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3、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于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不苛以过高要求。实践中,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4、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需要注意的是,与职业放贷无效规则不同,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6、为什么要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无效呢?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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