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交哪些税?
(2017-05-22 08:58:39)分类: 财税规划 |
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利益。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要征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如果产权发生转移,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接受单位还要按实收资本的增加额征收印花税。
四、契税:
财税【2015】3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前,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免征契税,否则要征收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第四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