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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联企业间合并妙招

(2015-06-19 22:37:08)
分类: 资本并购

案例:关联企业间合并妙招

      

    中国公司上市的热潮在多种作用力的推动下已持续了好几年,目前在证监会排队等候发行上市的公司有近千家,还有大量公司正在朝着上市方向努力前进。原因是上市对公司而言有N多的好处,让众多渴望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为之着迷。

福建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是从事高新技术服务型企业,该公司是属于家族型企业,也酝酿着上市计划。家族成员多年前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厂设立了福州B公司(简称“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类似。

如今,因经营中存在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问题,会直接影响A公司拟进行的上市工作。因此股东决定由A公司对 B公司实行吸收合并。由于A、B公司均属于自然人持股的关联企业,根据现状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业务活动中,在税收上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影响未来的上市计划。 

案例分析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对涉税零风险状态的实现也是A、B公司股东纳税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A、B公司的实际状况和未来的需求,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的定位应该是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而不应是少缴税款。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满足预期条件,针对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例如,股权变更和吸收合并,以及涉及与此相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为此,我们理清脉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订了以下最优的税收处理方案。

实现关联企业股东和股权比例同一性

首先要实现A、B公司的股东和股权比例的同一性。A、B公司是属于自然人持股的关联企业,自然人股东是属于有直系亲属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 第 27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A、B公司的股东成员和股权比例的一致性,是实现企业免税合并的关键前提。

 

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满足同一控制下要求

A、B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满足同一控制下的要求。两家公司的吸收合要符合《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税收上也满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巧用税收政策实现资产免税转移

运用税收政策实现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存货)的免税转移。因为B公司有厂房,如果直接转让或投资给A公司,则B公司将承担巨额税收负担,经谨慎判断并就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我们选择的方案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A、B企业之间的合并,税务处理上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契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印花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根据上述文件依据,我们在实施合并方案中,除应缴纳印花税和不动产变更手续费外基本实现A、B公司合并零税负的目标。

最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吸收的B公司解散,并注销税务登记,实现A、B公司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免税合并。

 

综上分析: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上述关联企业合并业务中,税收上基本实现递延纳税目的,充分享受到“特殊”税收待遇,否则将徒然增加了企业的重组成本,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上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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