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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规定应修订

(2014-08-10 09:09:06)
标签:

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

销售货物

笔者

分税制

分类: 增值税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规定应修订

中国税务报2014年08月06日星期三周毅

      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国税部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采用“补税+罚款”并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做法沿用至今。笔者认为,无论是申报还是“补缴”增值税必须是具备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出口货物的行为要件,并且是真实的应税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虚构或不实的交易行为,是一种违规或违法行为,并不是真正的应税行为,不应作“补缴增值税”处理,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视虚开金额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

江苏省盐城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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