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若干意见的通知(选摘涉税、费条款)
国发 〔2013〕
6号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15.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16.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20.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30.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相关链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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