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体育/竞技 |
分类: CBA |
美国篮球有“海伍德法案”,欧洲足球有“博斯曼法案”,但在中国的CBA,近期、中期……都不会有“巴特尔法案”。
这里的“法案”,指的是一项成文的法律法规。一个历史性人物成就一个历史性事件,由此诞生一份法律文件,彻底改变一项职业联赛的走向。
30多年前,大学没有毕业的黑人球员海伍德在NBA饱受唾弃,因为按照NBA和NCAA的协议,一名篮球运动员必须在高中毕业四年后,才有资格到NBA打球,这样既能完善球员的大学教育,又能保护大学篮球。但海伍德家境贫困,提前投身职业圈,违规随超音速征战,到处遭受唾沫、可乐和硬币的袭击,有时甚至进不了球场。海伍德忍无可忍将NBA告上法庭,法官仲裁他有权大学不毕业就能工作,这就是“海伍德法案”。这个法案使后来的NBA出现了高中生,大多数球员大学未毕业就参加选秀。
12年前,比利时足球乙级联赛列日队有一名普通队员让·马克·博斯曼,他根据“罗马条约”第48条将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告上法院,理由是他在合同到期后,不能自由加盟法国的敦刻尔克队,列日索取转会费,而当时的欧洲劳工法允许欧盟公民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选择职业。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决:博斯曼以及欧盟的所有球员在合约期满之后,可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转会,新球队毋须支付转会费。这就是改变欧洲足坛转会规则的“博斯曼法案”。
2007年8月28日,中国北京首钢京隅队的球员巴特尔,有可能正式成为新疆广汇队的首发中锋,据传年薪高达400万,写下CBA史上天价。如果北京首钢分文未取,这将是第一例球星转会而母队毫无回报的CBA转会事件。不过,以中国篮球的现状,巴特尔很难促成一项“巴特尔法案”,改变目前球员难以自由流动的尴尬。
巴特尔和博斯曼颇有共通之处:他们都和母队结束了合同,母队都不愿意放人,而他们都是母队从小培养的人才。甚至根据劳工法律,两人都振振有辞:结束了一份合同,为什么还要给原公司赔偿才能走人?在跳槽已成时尚的中国企事业单位中间,闻所未闻。
然而,和12年前的欧洲足坛一样,中国篮球的体制远远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博斯曼之所以胜诉,在于欧洲足坛当时建立了完善的人才结构,而中国篮球真正能够胜任职业联赛的球员,远远不足400人,门外并不像NBA和欧洲足球那样,有大批高人虎视眈眈。篮球人才的超级匮乏,使各俱乐部对自己培养的球星依依不舍,流失后耿耿于怀,几年后仍念念不忘。
巴特尔从蒙古草原到北京时,才十几岁,普通话都说不利落。北京首钢从青年队开始培养,把他送进青年队、国家队,甚至赛季打到一半送到NBA。如果像NBA一样,CBA另一支球队有一个未来的巴特尔,首钢可以从容交换,就像超音速用雷·阿伦换杰夫·格林。超音速尽管放走了刘易斯,也能得到未来的选秀权,而首钢最不甘心的就是一无所获。
篮管中心不见得对首钢格外怜悯,但他们担心巴特尔引发中国篮球“地震”——如果大牌都像大巴那样,合同结束见高薪就走,各俱乐部将陷入混乱,一场无序的战争就此展开。篮管中心的文件原本对人才培养就有保护,所以巴特尔坐了一年的“球监”才有资格和首钢解除关系,对一个32岁的老将来说,一年没球可打,损失可想而知。在这样的两难中,篮管中心决定放手不管,让两家自行了结。
然而,即使巴特尔不由官方仲裁,以后类似的事件也会接踵而至。中国篮球处于两难中:既要保护各俱乐部培养后备的积极性,又要促使人才自由流动,增强活力。“博斯曼法案”终究有一天会在中国演变成“巴特尔法案”,不是不要,时机未到。
CBA或许可以出台一个“巴特尔过渡法案”:在若干年内,对原俱乐部培养的人才,废除合同到期后必须滞留一年的规定,新俱乐部出价多少,按50%的比例补偿母队。这样既促进人才流动,又可制约新球队漫天出价。
真正的“巴特尔法案”总有一天会到来,那会在多少年之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