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健康产业 |
企业级的电子商务和平台级的电子商务,在这种很复杂的微妙关系中,如何进行发展和壮大,各方都在努力地探索。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将双方设想的向对方领域发展,设立了政策上得壁垒。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三类: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二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三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规定》的第七条要求:“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作为《规定》指出的第三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2C,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有职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因此,隶属于医药企业的大多数网站符合第二类而不符合第一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第三类则必须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看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又多了一项政策许可项目,其允许开办网上药店的权利是很多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梦寐以求的。
路很长,但风景很美。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公司在开始起步阶段,必须找到合适的医药行业合作伙伴。而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和利益分配,以及医药行业的实际操作的特殊性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导致合作伙伴很难找。
而隶属于医药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要开展第三方服务平台,政策上难以逾越。不过,由于医药流通企业的大批发性质,经营产品数量巨大,现在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也承担了部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而且比第三方更具有优势和便利性。(欢迎交流观点:JYPXYX@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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