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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股评立规范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严禁揽客

(2006-09-19 09:11:32)
分类: 大市综述
《通知》强调,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信报讯(记者焦菁)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再次强调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据了解,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借助国内媒体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出现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违背证券法规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通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杜绝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对于相关人员,《通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对于广大投资者关心的证券节目的内容,《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规定提高资讯含量,但不得宣传以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通知》强调,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另外,值得广大股民关注的是,《通知》规定证券节目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告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如果遇到违规情况,投资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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