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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
规则:昨天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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