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原创】别再说慈善税收是税收优惠了
(2018-09-12 2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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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后,纳税人慈善捐赠能享受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成为舆论关注的话题,在诸多报道中,都提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建议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即使在《慈善法》中这样的说法也比比皆是。如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本馆主认为,有必要向公众澄清,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不是税收优惠,否则将引发负面影响。下面本馆主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说明。
从形式上看,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章,所以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不属于税收优惠。
从实质上看,所谓税收优惠,是指按照税收政策,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分为三种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减少企业的应税收入(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应税所得(如所得免征、减半征收)、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如加计扣除);税率式减免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税额式减免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如抵免所得税额)。最终都导致企业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如果说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是税收优惠,那就是税基式减免,通俗地说是纳税调减项目,减少企业的利润。但实际上,由于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没有超过限额,企业不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会计利润,企业没有少缴税;如果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金额超过限额,企业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企业需要补税。无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否超过限额,企业都不会少缴税款,因此怎么能说这是税收优惠呢?
因此,《慈善法》第七十九条确实是税收优惠,慈善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减少了慈善组织的应纳税额;但第八十条就不妥,慈善捐赠依照税法没有税收优惠。
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但也不是税收优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经在会计上全部计入费用,减少会计利润,即使税法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也不过是与会计相同,不会少缴税款。除非规定加计扣除,否则怎样都不会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本馆主认为,不要再宣传纳税人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这与媒体经常把个税免征额说成起征点不同,这两个名词过于专业,公众很难区分之间有何区别,且按照免征额征税比起征点税负低。而税收优惠不同,其是个大众名词,公众普遍认为税收优惠就是少纳税、不纳税,一旦纳税人发现慈善捐赠不但没有减少纳税,反而可能增加纳税,就会质疑税收政策,甚至质疑政府信用,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应正确地宣传慈善捐赠税收政策,避免公众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