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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针对“牧羊集团关于原股东许荣华股权转让事件”欺骗性声明的严正声明

(2013-06-04 0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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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许荣华,原江苏牧羊集团的主要股东、董事之一,也是目前正等待扬州仲裁委仲裁庭裁决的许荣华与牧羊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当事人之一。

鉴于牧羊集团为影响仲裁庭裁决,罔顾基本事实,针对我本人发布了名为《关于原股东许荣华许荣华股权转让事件的声明》的欺骗性声明,本人在征询律师的意见后,发表如下严正声明:

一、牧羊集团掌控者串通区委书记强夺股权事实清楚

  江苏省人大代表、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等人串通时任扬州邗江区委书记程裕松(现江苏省监察厅副厅长),商官合谋于2008年运用公权力强夺许荣华个人股权的事实不容否认。当年,他们先以完全莫须有的罪名将许荣华刑拘,刑拘期间以定罪判刑人财两空的说辞胁迫许荣华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签字后,他们马上让许取保候审,胁迫许在刑事强制措施下走出看守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手续办完,有关公安分局马上“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许荣华随即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被强制转让的全部股权,并将纠纷提请扬州仲裁委仲裁。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等串通公权力机构用刑事强制措施全程胁迫许荣华签署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详情,请看如下证据材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44bcd50101ncyn.html

二、依法牧羊集团必须将涉案股权恢复登记到许荣华名下

  以上陈述的真实性有众多公众媒体的报道或权威专家的书面意见为证,牧羊方从来未对这些报道涉及的事实和定性意见公开提出异议。

  江平、应松年、王家福、杨立新和崔建远五位著名教授2010年3月共同签署书面意见,一致认为:“许荣华有权申请仲裁机构撤销案涉主权转让合同。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予以撤销,相应的转让股权应当恢复登记到许荣华名下。”

  上海《法学》月刊社2012年12月23日就此案举行专题研讨会,分别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徐澜波教授、王全弟教授、童之伟教授、孙万怀教授、傅鼎生教授、吴弘教授和武胜建教授等专家学者参会并做了专题发言,会后制作了(法学简报[2012年12月号])。与会者专家一致认为许荣华在看守所签署、在刑事强制措施下执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胁迫的结果、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另外,多位专家还提出了李敏悦、程裕松官商勾结行为涉嫌多项罪名和贪腐嫌疑的问题表达了意见,建议许荣华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对他们进行举报。

三、牧羊集团针对许荣华的声明公然撒谎、混淆视听

1.把自己公司聘请的律师提供的报告说成客观公正,违背常识。牧羊集团的声明称:“我司专门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许荣华股权转让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了客观、翔实的《尽职调查报告》以正视听、澄清事实。”

请问,贵公司出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帮你们打官司,它是你们聘了帮你们办事的代理人,他们的报告谈得上“客观”、公正?

2.牧羊集团的同类侵权指控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的判决全盘否定。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状告其另一主要股东徐斌的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与其对许荣华的指控完全相同。针对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1号]认定:江苏牧羊集团成员企业或子公司“对牧羊公司集团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对牧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江苏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2年最高法院这个判决的送达和生效,表明牧羊集团此前所有对其成员企业关于商标侵权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此前与此判决相对立处罚或司法裁判,都归于完全无效,其中包括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牧羊集团才只能施放许荣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谣言而不敢把许荣华告上法院。

3.牧羊集团指控许荣华“提供不完整材料、歪曲及隐瞒关键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相反,许荣华对牧羊集团在当地区委书记支持下抢夺其股权的关键证据都经得起检验。

四、牧羊集团串通当地公权部门胁迫许荣华低价转让股权、铁证如山

  牧羊集团说明声称“许荣华转让股权不存在胁迫”、“不存在显失公平”,没有基本的诚实。许荣华只请他们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许荣华是不是全程在刑事强制措施下签股权转让合同和执行合同的?他们否认不了。

  刑事拘留许荣华胁迫签订合同的铁证是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1日发出的拘留通知书(扬公邗经拘通字[2008]102号);胁迫许荣华执行合同的铁证是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扬公邗经保字[2008]279号),该决定书写道:“需要继续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即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实际情况是,邗江区、扬州市两级检察院从来都未认定许荣华构成犯罪。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扬公邗经解撤字[2009]133号)”更是明白确认:“我局办理的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五、媒体应坚守职业操守,公正报道

  随着案件仲裁日期可能临近,最近有一些新闻媒体上出现了一些极其异乎寻常的情况,这些情况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借做新闻报道为牧羊集团做论证,而主要的论证手法和目标,都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论证许荣华在刑事强制措施扼制下签合同办手续未受胁迫。这种假新闻让人无法不联想到买卖关系的存在。

  前不久有某报采访人员直奔牧羊集团接受“喂料”抹黑许荣华,附和牧羊集团对许荣华做无根据指责,极其不公正地断定许荣华在刑事强制措施扼制下履行协议是在有“行动和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完成的”。

  2013年6月1日,有个名叫王芳的记者,不仅借做新闻报道为牧羊集团做论证,还毫不顾及新闻媒体应有的中立和公正,完全放弃职业操守在网上为牧羊提供持续的抹黑许荣华的服务。

  奉劝牧羊集团从此放弃收买媒体干扰案件仲裁的想法,回归正道。

特此声明!

 

许荣华

 

江苏牧羊集团原主要股东、董事之一

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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