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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胜:将公证处改为见证处有何不可?

(2012-10-22 2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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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杂谈

    近日,桐乡生活论坛上出现网帖,指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主任年薪有80多万,领导们去阳澄湖吃螃蟹,报账10多万。18日晚,桐乡市审计局承认情况基本属实,但称公证处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月20日京华时报)
  公证处主任80万元天价工资福利,确实超乎想像,在当今职工收入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又曝光此新闻,无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极大刺激,有碍社会观感,何况,小小公证处领导们公款吃个螃蟹,竟然也报账10多万元,让民众更加愤慨也就在所难免了,对于公款吃喝玩乐,一定要严惩不贷。然而,公证处主任的天价工资福利,在笔者看来,应该公证对待这个问题,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的问题。
  笔者的这个观点,是因为当年的事业单位改革,有其复杂性。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而在改革前的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大都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当初的改革有难度,所以一般省份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对优惠的宽松政策。
  网友“中一在线”在微博上认为,对于80万元的收入,应该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除了依靠行业的管理规范外,大家也要历史地看待。公证员的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当初制定分配比例时,收入不会象现在这样高的。高收入也是机制激励的产物。关键是公证处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要跟上。
  上述网友的观点,笔者认同,因为在贫穷落后的县市,公证处人员的工资福利并没有这样的高,还有很多地方的公证处业务量不大,更为可笑的是,有的省司法厅直属的公证处业务量竟然很小,在江苏,苏南一个县级市的公证收入都超过省级公证处的收入,而省会城市公证处生意红火那就更不在话下了,不过回过头来看,还有的省级公证处生存都成问题,当然这和经济的发展及营销都有很大关系。
  在笔者看来,桐乡市公证处“高价吃螃蟹、高薪养领导”引发的强烈关注背后,问题的点不在公证处主任工资福利的本身,应该是事业单位改革中到底还存在的哪些不完善的地方?更要质问,我们的改革应该如何与时俱进和时代相适应?
  曾记得当年司法部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改革,例如江苏省,对此改革得非常彻底,一下子将法律服务所从事业单位改变成了中介机构,虽然很多地方对此有意见,而且当年的法律服务所在基层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维稳工作也做出很大贡献,然而改革成中介机构后,公信力大减,但此改革的最大好处是激励机制得到最大发挥,你真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了,你日子就好过,你想躺在政府、事业单位的牌匾下面过舒服的日子,那就是扯谈。
  当前买房需要公证、涉外婚姻需要公证、出国需要公证等,五花八门,涉及各行各业。我们应该质疑的是,公证这个机构还要不要进行改革,经过公证处公证以后难道一切就真的公证了吗?
  愚以为,如果公证处要执行国家公证职能,那么这个单位就应该是行政单位,将公证处的事业性质撤销,对人员重新考核,符合条件的全部转成公务员,减少公证收费,以次计征,或直接取消公证收费,让政府行政职能重新回归政府。
  当然,如果不能改成行政单位,完全收归政府,那不妨改革再彻底点,将公证处变成中介机构,连公证处的名称也改成见证处,因为实际上,公证处的工作就是见证,其实任何一个自然人、法律工作者,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为一件事、为一个过程进行见证。公证处的公证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公民的见证,在法律上,其实效果是一样的。这样下去,相信,见证处会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让广大民众有权自己选择为其服务的见证机构,这才是改革的最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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