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两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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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七种问责情形。然而本博认为,该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一是因决策或失职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问题;一种是用人方面的问题。如果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本人认为可能会出现另外的情景。
一是,决策失误难以考量。《暂行规定》的决策失误只是要有重大事件时才会体现出来。而有些情况却没有涉及,比如一些地方为了试验某种产业,或者因为自己的喜好,而花大钱做大工程,而这种产业或工程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钱也花了,而老百姓不知情,不会出现群体事件;知情者为官员,不敢暴露。对这样的经济决策,《暂行规定》没有规定。
二是,用人问题可以保守。既然讲了用人失误会处罚,那么一些地方可以长期不任用干部,维持现状。致使大批年轻干部错过工作激情期。这样的做法保住了领导干部不被问责,但却耽误了长远的人才发展,这种以不动应万变的做法,《暂行规定》没有规定。
综上所述,既然《暂行规定》是暂行,希望以后在真正实行时能考虑到这样两点,以便更好地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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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对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以及问责程序做了说明。
其中特别引起注意的是问责的情形,共有七种:(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