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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客观公正公序良俗时评 |
分类: 灯下漫笔 |

“上下班途中出意外以工伤论处”的规定,早在十五年前就有了。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常为“上下班的路线、时间是否合理”等问题争论不休。现在好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了非常宽泛的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去买菜也属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避过下班交通高峰期再回家也属合理的下班时间。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此举,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感到欢欣。然而,国法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是全体国民权益,而不是狭隘地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如果从这一视角去看,这条规定又似乎值得商榷了。
任何用人单位,应该做到也只能做到的,是保证为其工作的劳动者在自己管辖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不受伤害。如果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也成了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延伸。事实上,“上下班途中”用人单位是没有办法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即便应该像保护儿童一样保护劳动者,人们也没见到哪所学校、幼儿园安排若干名老师,把每一个儿童都安全地送到他们的家中。
在根本无法对上下班途中的劳动者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的情况下,把劳动者的交通安全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的头上,说白了无非是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买单。我们知道,一个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外乎他人责任、本人责任。如果是他人责任,肇事者会赔付医疗费和经济损失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再叫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让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一份责任,这与蛮不讲理的陪绑陪葬有什么区别?如果是劳动者本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算其工伤给其工伤赔偿,无异于祸从天降躺着中枪。
上下班途中出意外以工伤论处,如没有严格的规定时间、规定路线为限制,几乎劳动者非休假日的所有交通事故,都能牵强附会地纳进工伤的范畴。买菜算上下班合理路线是吧,那么去农贸市场可以买菜、去村头田边可以买菜,去超市、街头巷尾可以买菜,去几个不同的地方选货比价也正常,这种“合理路线”的理由实在是太好编了。错开交通高峰期下班回家算合理时间是吧,过了高峰期,但我在等人来接又过了一点时间也合理吧,我身体不舒服休息了一两个小时才离开单位也合理吧,还有什么时间是不合理的呢?
当然,“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既已入法,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笔者无力改变法律,只是觉得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应当实事求是引导和推动正能量。也许有人会说,合理也罢不合理也罢,能够惠及大多数劳动者的事就是好事,就是社会的进步。我承认,这条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件很好的事情,但这种企业掏钱政府得名的好事,是否值得提倡和推行,这种劫富济贫式的好事,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恐怕值得研究。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交通安全有保障当然很好。在我看来,政府社会保障或民政部门出钱当后盾,体现一下爱民如子精神未尝不可。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己办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也理所应当。而强令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工作场所之外的安全责任,好像于理不通。如果一定要让劳动者吃上这块不花钱的蛋糕,那也应当是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由政府买单。
附带说一句,笔者不是老板不是包工头,也是一名普通劳动者,而且还当过几年工会主席,但这不影响我客观公正地思考问题。如果以上观点有错,欢迎网友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