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如此之轻——读报有感
(2009-11-25 2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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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徐梗荣一审判决畸轻 |
今早读报,一行黑体加粗的标题赫然入目。
备受关注的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24日晚终于有了结果。商南县人民法院对5名涉案人员一审进行了宣判。
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闫耀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负责审讯工作的丹凤县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民警贾严刚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民警李红卫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仿佛就此尘埃落定?
据报道,通过庭审质证,对徐梗荣刑讯逼供的过程初露端倪。
作为“2.10”杀人案重大嫌疑人,高中生徐梗荣2月28日晚10时被带离住所接受审讯,一直到3月8日死亡的8天8夜中,丹凤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分3班、4班对其进行不间断轮番审讯,其间使用了称吊、殴打、反背称吊等手段。在徐梗荣出现精神恍惚、胡言乱语、身体极度恶化且多名干警建议让其休整的情况下,坐镇的王庆保认为徐已到了崩溃边缘,不能前功尽弃。局长闫耀峰指示,“只问结果,不看过程”、“3天内要结果”。即使徐梗荣突然咬舌、鲜血滴地,审讯工作仍未停止。
徐梗荣死后,王庆保等人又修改了会议记录。
执法犯法竟如此耸人听闻,是人性的泯灭,还是法制的悲哀?
5个作恶者累计6年的刑期抵偿一个鲜活的年轻生命,且不说符不符合自古沿袭的“以命抵命”的世理,符合现行的法律、法条吗?
查了查我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法条,5名罪犯的量刑都没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起刑点,明显畸轻。
商南县法院所谓的“执行领导指令”、“责任分散”、“死者患有原发性心肌病”、“被告尚能认罪”等,能成为如此判决的理由吗?
或许,法院的判决还另有依据,那就告示天下,省得百姓沸沸扬扬。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司法不公对社会机体的侵蚀,对人心向背的影响,恐怕比犯法还要严重。
报道称,丹凤县公安局赔偿徐家498640元,此前丹凤县还赔偿了12万元。
总计60余万的赔偿,当然不是案犯当事人掏的,那是纳税人的银子。5个罪犯付出的是最高两年半的刑期。
生命竟如此之轻。
生命本不该如此之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