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出现“长兑”就判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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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业已提及,象棋规则史上曾有一段时间,凡对局形成待判局面时,只要有一方走出了“长兑”,则不管另一方的重复着法是什么性质,都一概判为“双方不变作和”。这种类型的实战棋势,现在还保存着记录。笔者见到的最早画面,出自1934年10月下旬于香港先施公司天台举行的“省港澳象棋比赛”中。此次大赛系个人赛性质,经过七天的筛选淘汰,录取了周德裕、冯敬如、邓铁如、李尚武(即李武尚)、郑宗彦、江镐垣、鲍灿明、黄苏等8人进入决赛阶段。决赛以单循环方式进行,惟每对棋手之间要以4局定胜负。每晚4组对手共弈16局,一直进行了十天,观众甚多,其拥挤情形实为空前所未有。决赛首轮于10月24日开始,其中一组选手是香港鲍灿明对澳门黄苏。首局鲍先和;次局黄先鲍胜;第3局鲍先和;第4局黄先胜,双雄平分秋色。单表第3局鲍以中炮直车巡河攻打黄之顺炮横车急进边马。战至第29回合时形成图1的局面,以下红车八平七,黑车3平2,车七平八,车2平3……最后双方均无意变着,棋证遂判为和棋。实际上,红方虽属“长兑”车;而黑方车2平3是直接捉着红之七路底相。车3平2又可在下着通过连续照将抽吃红方一路边相。但因当时并没有明确成形的棋规棋例,港粤地区又有抽吃子不算捉的惯例(就算是“长兑”遇上“长捉”,那时也未必判“长捉”一方变着,何况还牵涉到一子分捉二子的问题),所以就理所当然的判和了。
图2也发生在一次名闻天下的战役中。1935年棋坛总司令谢侠逊首次南游星马,以棋会友,在与星马棋王陈粤樵的两场对决(每场各赛4局)中,均以1胜1负2和战成平手。于是在广大棋友的怂恿鼓励下,一场轰动棋坛的“谢陈十局战”在火星四溅的炽热气氛中拉开了战幕。由于以往报道甚多,熟知棋坛掌故的朋友们都还记得,这场原定10局的龙虎大战并未进行到底,而是因故中止于第8局。回顾激战历程:首局谢先胜陈,次局陈先胜谢,以后连和6局,未分轩轾。当第8局走到第30回合时,陈氏因残象少兵,不宜恋战,故采用单方面“一将一杀”的重复着法求和。棋证已按海外规则判为和棋,但谢氏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引致舆论哗然,棋赛戛然而止,于此不多赘述。现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局虽是造成整个战役中辍的导火线,但却并非出现棋例问题绝无仅有的一局。在8局中有3局是因双方不变而作和的(斌注:棋例问题出现的频率不可谓不高),另外两则发生在第3局和第5局。第3局为陈先和谢,残局阶段谢方以车马卒士象全与陈方的车炮双兵双士周旋,审形度势后谢感不易进取,遂利用“一将一捉”不变成和(斌注:当时的形势是,谢方一步将军,一步捉炮,海外规则只看一步不往下算,故视之为“一将一捉”。但若按中规判断,则下步吃炮后,立即跳马将死对方,应视为“一将一杀”)。第5局的形势即为本文图2,陈以中炮巡河车挑战谢之屏风马,此为第40回合的局面。以下的反复着法是:红车六平八,黑车2平1,车八平九,车1平2,车九平八,车2平1……至此,棋证判为不变作和。(斌注:按照彼时海外通行的棋规,将此“长杀对长兑”的局面,作出不变作和的裁决,其根据有二:一是长杀乃可行之着,并不犯例。二是凡有一方“长兑”,一律作和。)
以上所举两例,一为“长捉对长兑”;另一为“长杀对长兑”,均被判为双方不变作和。毕竟海外棋规自成体系,与国内规则有所不同,尚不能据此得出肯定的结论——早期规则凡有一方出现“长兑”,则不论另一方走子性质如何,一概判为和棋——还必须伴有国内对局的实例,才能成为夯实结论的佐证。
图3,录自1964年12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印行的《1962——1963年象棋对局选》123页。此局乃是1963年7月5日上海市棋艺锦标赛高润祺执先对童玉麟的一局。高、童二君弈至32回合时形成兑车之势,高方欲保持攻势不愿兑车,遂走出以下反复着法:红车七平六,黑车3平4,车六平七,车4平3,车七平六,象5退7。此际,上海屠景明先生在书中插评道:“这时童方可能由于自己多卒,有求胜之意,所以退象谋变。其实高方车、马占势,童方还是‘不变’(为好),如依然兑车则根据‘规则’可以判为和局。”(斌注:童方变着后前景并不乐观,最终高胜。)
笔者按:根据本书“前言”所示:“……评注工作由王嘉良、王启宏、朱剑秋、李义庭、何顺安、胡荣华、屠景明等(以姓氏笔划为序)分别担任;最后由屠景明校阅定稿。”倘以现今棋规的视角来观察,童方两步移车属于“长兑”。而高方的两步,车七平六明显是捉过河黑卒;车六平七则是与二路炮配合要打将抽吃黑方3路底象(预计下着红走炮二进八将军,黑如垫后炮则失前炮,如象5退7则失右象,故应判红为“捉”)。“长兑”遭遇“长捉”,应由后者变着,不变判负。至于当时屠先生认为可判和棋,并非无因。这种裁决精神虽在1956年至1960年的五版规则里并无明文规定,但可追溯到一册油印本的小型资料中,那就是《1958年中国象棋规则补充说明(简称“五八说明”)》。尽管这一规则版本迄未公开发行,然却极具权威性,因其为诸多前辈名家共同研订之法。内有三款与此有关,即:1、甲方长杀,乙方长兑,不变作和。2、甲方一将一杀,乙方长兑,不变作和。3、甲方长连将劫吃,乙方长兑,不变作和。(本文暗表,看来这项“潜规则”隐身在正式规则背后,于棋例大变革之前,已默默效力了漫长岁月。)
图4,始见于1965年11月印行的六五中规59页图三十一。其反复着法是:红车二平四,黑车8平6,车四平三,车6平7,车三平二,车7平8……释词为:“红车无其他路可走因而形成一将一杀(或长杀),黑车解杀还邀兑,双方不变作和。”(斌按:以下又有近50个小号字的“注”)注:“如图红方如无中兵,红车有路可走,则应由红方变着,红方不变作负。本例也同样适用于一方长捉,另一方长兑的情况。”后来的七三及七五中规全部照录,一字未改。平心而论,对“长杀”、“一将一杀”等高压手段,也为其考虑“是否有变”的难处,似乎有嫌人情味太浓了一些,会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有时也让执法者不易掌握分寸。七八、七九中规对此未作出明文表态。事实上,图4在棋规中的正式亮相,已反映出“一见长兑就判和”的惯性思维定式,遇到不绝于耳的质疑呼声后,并非铁板一块,刀枪不入,而是矜持地缓缓步下了台阶。与此同时,“禁止着法”、“允许着法”以及“打与还打”理论体系的逐步建立,也使“长打”与“长兑”等量齐观的提法,显得不合时宜,必须作出重新的估价。有鉴于此,八四中规制定出如下条款:“一方为‘长打’,另一方为‘长兑’、‘长献’、‘长拦’、‘长跟’等,由于后者相当于‘二闲’,无论双方有变无变,均应由‘长打’方变着,不变判负”,以利执行,无疑是及时而恰当的措施。之后八七、九九中规以及O七中规试行本悉皆沿用,直到今日。(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