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按其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标准对其作出补偿决定理据不足
(2025-10-27 09:55:21)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奖励性政策的条件,其要求行政机关按其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标准对其作出补偿决定理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3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生。
再审申请人贾某因诉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行终3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过低,剥夺再审申请人产权调换权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因贾某未与被申请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奖励性政策的条件,其要求按其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标准对其作出补偿决定理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至于贾某申请再审所提其他各项理由,一、二审法院已有相应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鉴此,一、二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二审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实质性化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补偿数额上已达成一致,但因付款条件问题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实属可惜。不过,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案涉补偿决定虽已作出,双方仍可继续加强沟通、换位思考,早日促成案涉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综上,贾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沈小平
审判员 尹慧慧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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