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件的审查焦点为是否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实质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2025-10-14 21:00:40)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再审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是请求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实质解决补偿安置争议才是本案审查处理的焦点问题,原审法院仅围绕《答复》本身作出裁判,未就涉案补偿安置职责是否依法履行进行审理,显属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2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君,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
再审申请人李某君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川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行终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直接影响其安置补偿权益,一、二审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和上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引发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争议。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本案中,2023年7月31日,合川区政府收到再审申请人李某君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将其转交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合川区水利局)处理。2023年8月10日,合川区政府作出《关于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李某君尽快到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社区**室**签订《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某某某镇迁建补偿安置及销号协议》。2023年9月12日,合川区水利局作出《某某某镇李某君户房屋迁建补偿安置方案》,对李某君户房屋迁建补偿安置费的标准、项目、金额等予以明确,并于2023年9月18日邮寄送达李某君。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答复》,一、二审法院以《答复》系告知行为、并未对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是请求合川区政府对其依法履行移民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履行移民补偿安置职责、实质解决补偿安置争议才是本案审查处理的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仅围绕《答复》本身作出裁判,未就涉案移民补偿安置职责是否依法履行进行审理,显属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指出。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2025年3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某某某人民政府与蒋某富、李某君户签订《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某某某镇迁建补偿安置及销号协议》,就房屋补偿、装修装饰补偿、专项设施补偿、迁建补助费、迁建用地供应等进行了约定。据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移民补偿安置职责已予履行,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也已获得相应保障,本案不再启动再审。
综上,李某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小梅
审 判 员 韩锦霞
审 判 员 蒋明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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