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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

(2025-07-07 09:30:39)

户籍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我们知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以户籍为标准,户口在本村,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口迁出,即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但是,这种单纯以户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实太过片面,会侵犯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但是,20255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问题有了具体的规定。

户籍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即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要具体两个条件:

一、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土地等财产为生活保障。

也就是说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关系,不依赖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那么依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而如果户籍曾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后来户籍迁出,但是仍然以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那么依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概括来说,即户籍并不是认定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同时也明确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单纯以户籍为标准。

户籍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 

其实,在20255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不应单纯以户籍为标准,还要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密切程度,考虑是否以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相关案例。

内蒙古法院案例:村民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该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裁判观点: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当事人在本村有土地,虽于2007年将户口迁出,并到迁入地短暂生活,又返回村,以种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已与村里形成紧密的生存依赖关系,没有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最高院案例:即使户籍迁入,但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关系,依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裁判观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与村集体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考虑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综合认定,尽量尊重村民自治及习惯做法。

当事人在户口迁入后,没有与村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及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户籍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迁出,但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仍具有集体经济 

所以说,无论是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司法案例,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要考虑户籍,但是户籍是形式要件,考虑户籍的同时,还要考虑成员与村集体的密切程度,考虑成员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来综合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即使户籍迁入了,具有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形式要件,但是没有与村集体形成紧密的联系,不依赖村具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那么依然无法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或者说是,虽然户籍迁出了村里,但是依然依靠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那么其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规定什么时候村民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尊重村民自治或者是尊重当地的习惯性规定,但是,无论无论是村集体指定的村规民约还是村民大会通过的决议,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村规民约的规定,或者是村民大会的决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的成员资格,要求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该享受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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