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
2024-11-27 09:00:15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们
裁判要点
基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故当事人关于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与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间隔一年多,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英,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县。
法定代表人:瞿某。
再审申请人何某英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叙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行终1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英申请再审称,(一)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与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间隔一年多,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二)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其房屋,依法应当进行赔偿。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补偿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
被申请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9年12月8日确定评估时点符合上述规定,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基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进行过协商,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未经协商即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请求的房屋强制拆除赔偿问题,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上,何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最高法判例: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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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裁判要点
基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故当事人关于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与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间隔一年多,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英,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县。
法定代表人:瞿某。
再审申请人何某英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叙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行终1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英申请再审称,(一)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与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间隔一年多,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二)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其房屋,依法应当进行赔偿。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补偿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
被申请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9年12月8日确定评估时点符合上述规定,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基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本呈稳定略降的趋势,即使重新评估也基本不会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进行过协商,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未经协商即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请求的房屋强制拆除赔偿问题,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上,何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