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作者2024年初代理的一宗买卖合同诉讼案件为案例,介绍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在开篇之前,首先简单谈谈企业法人相关概念。
“法人”概念的流行基于19世纪的“法律拟制说”,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
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认为,民事主体之所以能够享受权利,是因为民事主体具有意识,而“非自然人”本身是不具有意识的,所以在法律上将其赋予主体资格,使其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人格,并与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区分。简单来说,企业法人可以理解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假装的人”,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拥有平等地位。
对于一些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较广的大型公司,往往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以便于开展业务。在生活中常常可见“xx公司某市分公司”这样的表述,此外,还有一些例如“A市xxx有限公司”、“B市xxx有限公司”这样的表述,前者属于分公司类型(branch
company),后者则是子公司类型(subsidiary)。那么,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呢?
图片来源:夸克企典
01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可看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拥有独立人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子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是总公司的延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02
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在诉讼实践中,交易相对方为分公司时,也应将其母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对于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原告可要求母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3
何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当一方(代理人)在没有得到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以其所代表的一方(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时,如果该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那么法律将承认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简而言之,表见代理是指在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前提下,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下是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表见代理的概念:
1. **未经授权的采购**:假设A公司的一名员工李某,未经公司正式授权,却以A公司的名义从供应商处订购了一批货物。供应商基于
李某过去代表A公司进行过类似交易
的经验,合理地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2. **滥用公司资源**:假设B公司的一位负责采购的部门经理王某,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公司资金购买了一些办公设备。如果供应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王某作为
采购部门经理的身份和过往的采购记录,合理地认为王某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购买,那么供应商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B公司支付费用。
3.**虚假授权**:假设C公司的一名高管张某,
伪造了一份授权书,以C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在不知道授权书是伪造的情况下,
基于张某的职位和行为表现,合理地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方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真实案例
原告为某苏州某商行,主营业务为高档烟酒商品的代理与销售,被告1为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2为自然人黄某,被告3为其总公司。黄某在数年间多次与原告进行商业交易,分公司负责人唐某自称与黄某为夫妻关系,并在每次交易后通过分公司公账进行付款。2021年,黄某与唐某再次向原告发出交易的请求,原告按照交易习惯向其送货,被告1进行部分付款,后原告多次向黄某及唐某催交剩余货款,但两人多次推脱,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后原告来到笔者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代理人在仔细审查双方交易习惯,发票,聊天记录以及商品照片和价目表等证据,发现被告2黄某虽不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与原告曾经的交易被分公司多次付款追认,并且在长期交易中,黄某与唐某自称是夫妻关系,这使得原告作为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表分公司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代理资格,故原告代理人认为黄某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黄某的代理行为对分公司有效,分公司负有清偿责任。
同时,被告3作为被告1的总公司,出于为原告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的目的,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74条之规定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申请诉前保全,成功冻结总公司账户并保全到了目标金额,为结案后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文章结尾附判决书全文)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对方主体是否为分公司,在发生纠纷时,将总公司以一并列为被告,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的实现。另外,关于表见代理,以下延伸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供参考。
Part 1 在交易中如何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
在实际诉讼中,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以表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足以让善意相对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以下是证明表见代理存在的一些常见方法:
1. **交易习惯**:展示双方以往的交易模式和习惯,如果代理人之前已经多次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认可,那么这可以作为表见代理存在的证据之一。
2. **文件和协议**: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或协议,如授权书、合同、邮件往来等,这些文件可能显示代理人被授权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某些特定事务。
3. **公开声明**:如果有任何公开声明或者广告,表明被代理人认可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明确表示代理人有权代表其进行交易,这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据。
4. **行为举止**:代理人的行为举止,如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片、印章、信纸或者其他标识,也可能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
5. **第三方确认**:如果有第三方(如银行或其他业务伙伴)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表明资金流转,这也可能支持表见代理的存在。
6. **信任基础**:证明相对人在交易时是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错,即相对人基于合理的信赖进行了交易,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7. **其他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视频资料等,都可以用来证明相对人是在合理信赖下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
综上所述,为了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需要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行事的,并且这种信任是基于合理且善意的基础之上。
Part 2 有什么常见的误解需要注意?
在处理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时,有几个常见的误解需要注意,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1. **仅凭个人陈述不足以证明代理权**:有时,相对人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一句承诺或者口头保证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实际上,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仅需要代理人的行为表现,还需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仅仅个人的陈述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2. **忽视交易背景和环境**:在评估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时,了解交易的背景和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考虑交易环境下的各种因素(如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则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表见代理成立。
3.
**误以为所有情况下代理人都有代理权**:有时候,相对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只要代理人声称自己有代理权,那么他就有代理权。实际上,表见代理的认定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不仅仅是代理人的单方面陈述。
4. **认为只要有书面授权就是表见代理**:虽然书面授权是证明代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授权都能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该授权而合理地信赖了代理人,并且这种信赖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5. **忽略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从未被授予,相对人仍然与其进行交易,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无法主张表见代理。因此,检查代理权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也是很重要的。
6. **未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程度**:即使代理人确实有过类似的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没有合理地信赖这些行为,或者相对人本身存在过失,那么表见代理可能不成立。相对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
7. **过分依赖形式上的证明**:有时相对人可能会过分依赖于形式上的证明,如名片、电子邮件地址等,而忽略了实质性的证据。形式上的证明只有在结合实质性的行为和情况时才有意义。
在处理表见代理案件时,避免这些误解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会认定存在表见代理关系,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Part 3 如何避免?
为了避免在处理涉及表见代理案件时出现误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合理判断和正确适用法律:
1. **尽职调查**:在与他人或代表他人进行交易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核实对方的身份、授权文件、以及是否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等。确保对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2. **了解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熟悉所在行业的惯例和普遍接受的交易习惯,这对于判断对方是否有代理权至关重要。了解行业内的标准做法可以帮助相对人更好地评估对方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常规。
3. **谨慎对待口头声明**:不应仅凭口头声明就轻易相信对方有代理权。最好要求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等),以备不时之需。
4. **审查代理授权的细节**:在交易之前,审查任何代理授权的细节,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授权的具体权限、以及授权的有效期限等。确保授权文件完整、合法、有效。
5. **合理信赖**: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确保自己的信赖是有依据的。如果对代理人的身份或权限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澄清,必要时可要求额外的证明或确认。
6. **保持证据记录**:保存所有相关的通信记录、交易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这些记录将在发生争议时成为重要的证据。
7. **咨询法律意见**: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并帮助制定预防措施,以减少风险。
8. **持续监控**:在长期合作关系中,持续监控代理人的行为变化,及时更新对方的授权状态。如果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如离职、授权到期等),应及时调整合作策略。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因误解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并在实际操作中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
商业交易: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与表见代理
本文以作者2024年初代理的一宗买卖合同诉讼案件为案例,介绍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在开篇之前,首先简单谈谈企业法人相关概念。
“法人”概念的流行基于19世纪的“法律拟制说”,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
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认为,民事主体之所以能够享受权利,是因为民事主体具有意识,而“非自然人”本身是不具有意识的,所以在法律上将其赋予主体资格,使其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人格,并与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区分。简单来说,企业法人可以理解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假装的人”,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拥有平等地位。
对于一些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较广的大型公司,往往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以便于开展业务。在生活中常常可见“xx公司某市分公司”这样的表述,此外,还有一些例如“A市xxx有限公司”、“B市xxx有限公司”这样的表述,前者属于分公司类型(branch company),后者则是子公司类型(subsidiary)。那么,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呢?
图片来源:夸克企典
01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可看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拥有独立人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子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是总公司的延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02
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在诉讼实践中,交易相对方为分公司时,也应将其母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对于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原告可要求母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3
何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当一方(代理人)在没有得到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以其所代表的一方(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时,如果该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那么法律将承认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简而言之,表见代理是指在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前提下,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下是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表见代理的概念:
1. **未经授权的采购**:假设A公司的一名员工李某,未经公司正式授权,却以A公司的名义从供应商处订购了一批货物。供应商基于
李某过去代表A公司进行过类似交易
的经验,合理地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2. **滥用公司资源**:假设B公司的一位负责采购的部门经理王某,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公司资金购买了一些办公设备。如果供应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王某作为
采购部门经理的身份和过往的采购记录,合理地认为王某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购买,那么供应商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B公司支付费用。
3.**虚假授权**:假设C公司的一名高管张某,
伪造了一份授权书,以C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在不知道授权书是伪造的情况下,
基于张某的职位和行为表现,合理地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方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真实案例
原告为某苏州某商行,主营业务为高档烟酒商品的代理与销售,被告1为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2为自然人黄某,被告3为其总公司。黄某在数年间多次与原告进行商业交易,分公司负责人唐某自称与黄某为夫妻关系,并在每次交易后通过分公司公账进行付款。2021年,黄某与唐某再次向原告发出交易的请求,原告按照交易习惯向其送货,被告1进行部分付款,后原告多次向黄某及唐某催交剩余货款,但两人多次推脱,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后原告来到笔者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代理人在仔细审查双方交易习惯,发票,聊天记录以及商品照片和价目表等证据,发现被告2黄某虽不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与原告曾经的交易被分公司多次付款追认,并且在长期交易中,黄某与唐某自称是夫妻关系,这使得原告作为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表分公司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代理资格,故原告代理人认为黄某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黄某的代理行为对分公司有效,分公司负有清偿责任。
同时,被告3作为被告1的总公司,出于为原告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的目的,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74条之规定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申请诉前保全,成功冻结总公司账户并保全到了目标金额,为结案后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文章结尾附判决书全文)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对方主体是否为分公司,在发生纠纷时,将总公司以一并列为被告,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的实现。另外,关于表见代理,以下延伸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供参考。
Part 1 在交易中如何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
在实际诉讼中,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以表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足以让善意相对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以下是证明表见代理存在的一些常见方法:
1. **交易习惯**:展示双方以往的交易模式和习惯,如果代理人之前已经多次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认可,那么这可以作为表见代理存在的证据之一。
2. **文件和协议**: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或协议,如授权书、合同、邮件往来等,这些文件可能显示代理人被授权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某些特定事务。
3. **公开声明**:如果有任何公开声明或者广告,表明被代理人认可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明确表示代理人有权代表其进行交易,这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据。
4. **行为举止**:代理人的行为举止,如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片、印章、信纸或者其他标识,也可能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
5. **第三方确认**:如果有第三方(如银行或其他业务伙伴)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表明资金流转,这也可能支持表见代理的存在。
6. **信任基础**:证明相对人在交易时是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错,即相对人基于合理的信赖进行了交易,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7. **其他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视频资料等,都可以用来证明相对人是在合理信赖下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
综上所述,为了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需要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行事的,并且这种信任是基于合理且善意的基础之上。
Part 2 有什么常见的误解需要注意?
在处理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时,有几个常见的误解需要注意,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1. **仅凭个人陈述不足以证明代理权**:有时,相对人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一句承诺或者口头保证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实际上,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仅需要代理人的行为表现,还需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仅仅个人的陈述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2. **忽视交易背景和环境**:在评估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时,了解交易的背景和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考虑交易环境下的各种因素(如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则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表见代理成立。
3. **误以为所有情况下代理人都有代理权**:有时候,相对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只要代理人声称自己有代理权,那么他就有代理权。实际上,表见代理的认定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不仅仅是代理人的单方面陈述。
4. **认为只要有书面授权就是表见代理**:虽然书面授权是证明代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授权都能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该授权而合理地信赖了代理人,并且这种信赖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5. **忽略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从未被授予,相对人仍然与其进行交易,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无法主张表见代理。因此,检查代理权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也是很重要的。
6. **未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程度**:即使代理人确实有过类似的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没有合理地信赖这些行为,或者相对人本身存在过失,那么表见代理可能不成立。相对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
7. **过分依赖形式上的证明**:有时相对人可能会过分依赖于形式上的证明,如名片、电子邮件地址等,而忽略了实质性的证据。形式上的证明只有在结合实质性的行为和情况时才有意义。
在处理表见代理案件时,避免这些误解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会认定存在表见代理关系,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Part 3 如何避免?
为了避免在处理涉及表见代理案件时出现误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合理判断和正确适用法律:
1. **尽职调查**:在与他人或代表他人进行交易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核实对方的身份、授权文件、以及是否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等。确保对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2. **了解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熟悉所在行业的惯例和普遍接受的交易习惯,这对于判断对方是否有代理权至关重要。了解行业内的标准做法可以帮助相对人更好地评估对方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常规。
3. **谨慎对待口头声明**:不应仅凭口头声明就轻易相信对方有代理权。最好要求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等),以备不时之需。
4. **审查代理授权的细节**:在交易之前,审查任何代理授权的细节,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授权的具体权限、以及授权的有效期限等。确保授权文件完整、合法、有效。
5. **合理信赖**: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确保自己的信赖是有依据的。如果对代理人的身份或权限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澄清,必要时可要求额外的证明或确认。
6. **保持证据记录**:保存所有相关的通信记录、交易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这些记录将在发生争议时成为重要的证据。
7. **咨询法律意见**: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并帮助制定预防措施,以减少风险。
8. **持续监控**:在长期合作关系中,持续监控代理人的行为变化,及时更新对方的授权状态。如果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如离职、授权到期等),应及时调整合作策略。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因误解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并在实际操作中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