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否可诉?
2024-08-27 20:09:26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村集体上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行政机关对该方案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申报意见,该批复本身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或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斌,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川,男,201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理人:涂某斌,系郑某川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珍,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乔,女,200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理人:涂某珍,系涂某乔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冼某崧。再审申请人涂某斌、郑某川、涂某珍、涂某乔(以下简称涂某斌等人)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行终9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涂某斌等人申请再审称,涉案批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涉案批复的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涂某斌等人起诉要求撤销《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新龙镇洋田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片区策划)的批复》。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2018年9月、11月,
洋田经联社就该村全面改造意愿和改造方式进行表决,经表决同意申报全面改造,改造方式为合作改造。2021年2月,洋田经联社上报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2022年11月,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前述批复,原则同意申报意见。该批复本身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或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涂某斌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涂某斌、郑某川、涂某珍、涂某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绍华审 判 员 蔚 强审 判 员 韩锦霞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超书 记 员 耿丹阳
最高法判例: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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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村集体上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行政机关对该方案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申报意见,该批复本身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或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斌,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川,男,201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理人:涂某斌,系郑某川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珍,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乔,女,200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理人:涂某珍,系涂某乔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冼某崧。再审申请人涂某斌、郑某川、涂某珍、涂某乔(以下简称涂某斌等人)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行终9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涂某斌等人申请再审称,涉案批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涉案批复的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涂某斌等人起诉要求撤销《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新龙镇洋田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片区策划)的批复》。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2018年9月、11月,
洋田经联社就该村全面改造意愿和改造方式进行表决,经表决同意申报全面改造,改造方式为合作改造。2021年2月,洋田经联社上报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2022年11月,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前述批复,原则同意申报意见。该批复本身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或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涂某斌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涂某斌、郑某川、涂某珍、涂某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绍华审 判 员 蔚 强审 判 员 韩锦霞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超书 记 员 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