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无权直接与投资者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协议,如其越权签订协议,则属于重大且

2024-05-13 08:22:44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关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涉及龚先生与益阳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及益阳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的行政协议争议。一、案件背景:2010年7月9日,龚先生与镇政府签订了《招商意向书》,旨在促进当地工业发展,约定由龚先生投资创办工业企业,并由政府协助办理土地转用审批和征收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龚先生依约支付了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并向村委会主任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镇政府未能交付土地。

后该土地被他人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导致龚先生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引发诉讼。龚先生诉讼请求是: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招商意向书》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2,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法院观点:

1. 《招商意向书》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该意向书虽名为招商,但实质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者签订,且须经过法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镇政府作为签订主体超越职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故确认该意向书无效。

2. 法律后果:

协议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镇政府应返还龚先生因协议支付的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并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判定镇政府承担60%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均有过错,但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更熟悉相关法律,其过错责任更大。

3. 关于定金返还:

龚先生提出的

10万元定金返还请求,因该定金由村委会主任个人收取,且无证据证明系受政府委托,法院未支持此请求,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龚先生已支付的200万元征地补偿款,镇政府作为过错方,被判决必须予以返还。此外,对于因协议无效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了分担,镇政府需承担60%的利息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也考虑到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更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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