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政府招商引资建造厂房,无证也不等于违建,应当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024-02-02 08:45:10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7年。

 

 

招商引资作为政府部门本年度的大事,只开空头支票是没有用的,往往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者用地优惠等等扶持办法,为企业开设绿色通道。无论哪种扶持办法,征收都应当遵守承诺,朝令夕改损害的不仅仅是征收的权威,更是企业家的切身利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起最高法以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判令政府部门承担责任的判例

 

01案情介绍

 

经广东省梅州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三建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兴宁市招商引资办还发函明确

土地补偿费

按三建公司与镇政府协商的价格解决并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建设。随后,兴宁市建设局出具相关文件也同意三建公司的选址工作。三建公司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批,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系列手续,兴宁市政府也作出批复,减免报建规费,兑现招商政策。期间,三建公司通过向村民、村民小组租赁或购买的方式使用涉案土地并于年底建成五里香茶艺馆。

 

在上述茶艺馆建成后,市政府以五里香度假村项目用地系未批先用历史遗留用地的名义,上报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对此,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同意涉案项目完善用地手续,但兴宁市有关部门一直未按要求申报完善手续。在此期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三建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即进行建设,属非法占用土地,决定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随后,兴宁市政府又召开常务会议,以案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决定将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实施了拆除。相关建筑拆除后,相关部门并未将三建公司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予以退还。

 

 

随后,三建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就在于,根据用地批复,其已经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了案涉土地的租赁款,并已经全额发放给村民。

 

一审法院指出,三建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案涉建筑物均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案涉土地,兴宁市政府至目前未实施相关的征收行为,可以认定三建公司提供福兴国土资源所出具其协助征用土地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其证明行为也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兴宁市发展计划局的请示、梅州市发展计划局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兴宁市政府的批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三建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实施的建设行为已经进行了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三建公司也不能基于上述证据材料就免除其建设行为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定义务,由此可以证明三建公司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建设没有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获得审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02最高法裁判精神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建公司申请再审也被驳回,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好在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

 

在本案中,案涉项目虽然未依法办理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出让手续,但已办理了其他一系列建设审批、许可手续,案涉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系在当地行政机关支持和配合下进行。相关政府明知案涉土地未依法取得征收与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未依法出让的情况下,依然准许案涉项目施工建设。

又因案涉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总体规划,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补办用地手续情况下,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长期未及时补办完善审批手续,是造成违法用地状态未及时消除的重要原因。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三建公司未能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明显存有相应责任。

 

此外,兴宁市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村组还收取三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等费用。三建公司对上述政府行为已形成足够信赖,因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十年后将非法占地责任全归责于三建公司,迳行将五里香茶艺馆没收,显失公正,也侵害其信赖利益。20234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判决书同时载明,鉴于三建公司原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协商采取具体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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