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庭: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2023-12-28 08:07:28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学科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最高法行政庭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掌掴等方式体罚中小学生的,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是否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查处?
观点一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体罚学生明显超越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范围,属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令禁止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具有行政违法性,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观点二
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中小学生,属于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观点三
不排除治安管理处罚,视情由公安机关处理。
重点查明教师是否出于教育惩戒的主观目的,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教师惩戒具体方法、体罚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等,视情处理。如若学生未违反校规校纪,教师体罚非出于教育惩戒目的,则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系出于教育惩戒目的且情节较轻(未造成轻微伤或当事人拒绝鉴定,或者以徒手拍打手心、臀部、肩膀、后背、大腿等不易造成伤害部位的),则属于教师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有明显伤害故意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或者以扇耳光、殴打头部、殴打身体易受伤的敏感部位等),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行政庭: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学科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最高法行政庭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掌掴等方式体罚中小学生的,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是否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查处?
观点一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体罚学生明显超越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范围,属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令禁止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具有行政违法性,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观点二
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中小学生,属于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观点三
不排除治安管理处罚,视情由公安机关处理。
重点查明教师是否出于教育惩戒的主观目的,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教师惩戒具体方法、体罚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等,视情处理。如若学生未违反校规校纪,教师体罚非出于教育惩戒目的,则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系出于教育惩戒目的且情节较轻(未造成轻微伤或当事人拒绝鉴定,或者以徒手拍打手心、臀部、肩膀、后背、大腿等不易造成伤害部位的),则属于教师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如若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教师体罚有明显伤害故意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或者以扇耳光、殴打头部、殴打身体易受伤的敏感部位等),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