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造成挂靠人雇员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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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造成挂靠人雇员伤害的责任
01
个人挂靠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的雇员因工受到伤害,一般可认定为工伤,由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与挂靠人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但该工作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不是用人单位的被挂靠人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这是考虑到挂靠人是个人时,其不具备缴纳工伤保险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资质和能力,为保障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因工受伤时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作出这样的规定。
02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对此情形下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予以工伤认定,因此,雇员或其近亲属在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前,应当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等级鉴定程序。如果挂靠人是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则应由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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