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裁判:无证不等于违建,违建认定应考量信赖利益等因
(2023-07-19 08:08:45)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在此前的违建专项治理行动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刀切”整治、盲目拆除的现象,使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行政机关本应依法行政,做到诚实守信,可是总有一些行为让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机关出尔反尔,倍感尴尬。不少行政机关更是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那么,花费几千万元建造的厂房没几年就被认定成违建面临限期拆除,建房者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吗?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
01在补偿协商未成的情况下启动违建拆除
多年前,北京某镇政府响应国家号召,批复允许建立村工业大院。在此背景下,XX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兴建产房等设施。几年前,当地开始进行腾退工作,随后,镇政府按照腾退工作安排,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测绘成果表,其后作出评估结果单。
评估结果作出后,XX公司并未同意此次征收补偿,也未签订相关协议。在补偿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拆迁方便启动违建拆除程序,将该厂房拆除。据悉,该强制拆除行为由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2行初5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
02法院:违建认定应考虑招商引资特殊背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的焦点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第一,违建认定应考虑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
建筑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行政相对人系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方投资建设的该建筑。且该建筑所在土地存在相关占地项目,行政机关在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曾对该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曾与行政相对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维持相关项目补偿平等性等因素考量,不宜将该建筑定性为违法建设直接拆除。
第二,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
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所获赔偿不低于因腾退获取的相关补偿,同时又不因赔偿过高造成与其他签约搬迁人存在补偿显失公平的基本原则。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因此赔偿范围的确定参照补偿范围执行具有合法及合理性。
第三,拆除涉嫌拆违促征收
行政相对人的建筑在拆除时具有政府占地项目,双方对地上物补偿等进行了协商,现行政机关因为双方没有达成补偿方案即予拆除,一方面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漠视公民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