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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2023-07-03 08:39:53)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解答精要

图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陈素霞诉福建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613号行政裁定书]要旨:一方面,从一般规则角度分析,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在性质上往往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通常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另一方面,从特定情形角度分析,不排除实践中一些人民政府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等所作的批复,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但在批复中认定了明确具体的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和侵害,是否存在明确设定或者改变其权利义务的情形,是否确有必要对在此环节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实体、程序合法性单独进行审查判断,从而对不同表现情形的批复之可诉性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大事故的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故处理基本程序为,先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然后由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内容和程序看,一方面,从一般规则角度分析,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在性质上往往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通常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另一方面,从特定情形角度分析,不排除实践中一些人民政府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等所作的批复,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但在批复中认定了明确具体的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因此,判断上级行政机关所作批复是否可诉,根本上取决于对上述司法解释有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的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批复的案件时,要防止“一刀切”,不宜泛化认定相关实际影响而将批复一律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可片面限缩援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而将批复一律拒之门外。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和侵害,是否存在明确设定或者改变其权利义务的情形,是否确有必要对在此环节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实体、程序合法性单独进行审查判断,从而对不同表现情形的批复之可诉性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此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有权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异议、主张权益。本案中,涉案《事故调查报告》本身针对陈素霞的表述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表述内容,是在认定事故相关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将依法作出处理的裁量权交给了有关部门,可以视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法律影响的不确定性意见。而福建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涉案《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表述为“原则同意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整改措施的意见”,要求“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上述表述内容,只是一般性、概括性和程序性的表述,亦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认定。可见,涉案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符合实践中大多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共有特点,没有直接设立或者改变陈素霞具体的权利义务,尚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能够适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精神,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素霞仍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等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在其他纠纷处理环节中对作为定案证据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上述具体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认定有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可诉的一些案件,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对于陈素霞的相关再审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当看到,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是发挥统筹指挥、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各种事故的法定行政程序,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作出批复的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类人员、多项环节,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专业性、政策性,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受害群众抚慰、关乎方方面面的评价。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结合当前行政法治建设整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角度,兼顾公平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切实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民生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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