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2022-09-03 08:27:08)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35年,手机13910101478。
实务问答
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最高院主流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但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使其既能实现上述目的,又不会给相对人带来过度的影响,在实践中较难把握。
一般认为,在此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专业判断。尊重行政机关当时、当地的证据所作出的选择。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作出判断,不能以事后没有发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为由,来否定行政机关在当时、当地情况下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合理的判断,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考虑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行政强制是否适当的判断,还要注意,由于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有所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适当性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强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适当性的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判断,两者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也存在较大区别。行政机关只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确有采取此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不能简单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合理性则。比如在英美证据理论中,按照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一共分为九等;第一等绝对确定性,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任何法律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有罪裁决所必须的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在某些司法区的死刑案件需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优势证明,作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逮捕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缓刑和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告无罪。第八等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如果参考上述证明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的判断,就可以参考第五、六、七、、八等标准来进行。即根据行政管理的迫切程度、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行政实体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有合理根据、有理由相信、有理由怀疑或者怀疑相对人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且要保障相对人提出反证申辩的权利,并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行政及国家赔偿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