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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改限售股、新老划断前IPO锁定股,到解禁期后,只要在一个月内想减持占总股本百分之一的股份,都要去大宗交易平台。那么什么叫做“大宗交易”它是怎样交易的,下面就介绍两个交易所有关大宗交易的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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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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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办人 |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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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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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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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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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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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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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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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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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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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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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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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方交易单元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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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方交易单元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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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方交易单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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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方交易单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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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后持有该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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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后持有该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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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持有该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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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持有该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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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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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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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会员单位(盖章): |
以下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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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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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运行部进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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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经办人需要提供本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三项材料。买卖委托双方分别提交材料。
2、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法定代表人一栏。
3、申请单位应当于申请当日下午2:00之前将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本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 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以席位报盘的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七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方席位号。
第八条意向报价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自行决定。对于不明确价格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明确数量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第九条 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的,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A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A股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通过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相关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八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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