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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2012-04-09 13:19:03)
标签:

杂谈

分类: 生命笔记

   我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文:李广平

我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此次《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征集,因为46条的匪夷所思,可谓在音乐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我认为,一步法案的修改:在于它是否保护了我们著作权人的权益、我们是否有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权、议价权与表决权;修正案不是法学专家玩文字游戏,应该是切实以最简捷最有效方法保护所有著作权人利益。修正案程序公正是内容公正的前提,必须充分采纳著作权人意见。立法的本质不能本末倒置,不是为相关机构收取费用打开方便之门,否则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典型掠夺;另外,本人以为:著作使用是价值体现的一个方面,一切以是否公平正义为前提;如果一个行业的几万人都“误读”或者理解错误,那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或者行文不严谨的典型体现!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得到强化还是被削弱,就是最终衡量著作权法修改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指标。只有著作权利人有维权的权利,其作品的使用权、议价权、等等权利得到保护,才有创作的回馈与动力;才有作品广泛的真正传播与广泛使用;才利于文化大发展和一个行业的持续繁荣。我们不能纵容集体侵害个人的行为;不能给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作出其它和这个作品有关的侵权行为留下法律漏洞;不得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盗版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否则,人间正义何在公义何存?
      我的意见也不尽完善,“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会”、以及大批著作权人如金兆钧、周亚平、宋柯等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敬请其他著作权人提出更加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删除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2、建议删除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3、建议删除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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