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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诗人谢灵运的书法艺术

(2012-07-08 11: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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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作者:姜剑云    发布于:2012-02-01 13:16:44    文字:【】【】【

谢灵运是一位书法家,并且在当时享有很高的声誉。据《宋书》本传记载:“灵运诗、书,皆兼独绝,每文竟,手自写之,文帝称为‘二宝’。”此评在《南史》卷十九中亦有相同的记载。当然,也有人不以为然,如南齐人王僧虔《论书》曰:“宋文帝书,自云可比王子敬,时议者云‘天然胜羊欣,功夫少于欣’。……谢灵运乃不伦,遇其合时,亦得入流。”[1] 不过,谢灵运的书法不仅在他生前获得了爱好书法的宋文帝的极高赞赏,而且在他死后四百多年仍然得到书法理论家的肯定。例如晚唐张彦远的《法书要录》卷五中认为“翰墨之妙可入品流者”,在秦有李斯一人,在汉有蔡邕、杜操二人,在晋有山涛、嵇康、庾亮、谢尚、谢奕、谢安、王导、王羲之、王献之等六十五人,在宋有武帝、文帝、谢灵运、谢方明等二十五人。可见,谢灵运于中国书法史上的确是占有一席之地的。

就专攻与特擅来看,草书方面,谢灵运前与嵇康、钟繇、桓玄,后与王僧虔、欧阳询、虞世南等共二十二人可谓并驾齐驱;隶书方面,前与蔡邕、钟会、 卫夫人,后与陆柬之、褚遂良、释智永等共二十五人相提并论[2]。从上文叙述可以看出,谢灵运书法艺术的涵养,显然渊源于王、谢家族得天独厚的文化条件与传统。而就脉络相承关系来考察,谢灵运继承和发扬的正是王献之这一门派风格:“谢灵运母刘氏,子敬之甥,故灵运能书,而特多王法。”[3] 子敬即王献之,他是王羲之的第七子,也是谢灵运的七舅爷。而谢灵运也的确堪称王献之书法艺术的真正传人:“逸少秉真、行之要,子敬执行、草之权。父之灵和,子之神俊,皆古今之独绝也。……其八分即二王之右也。子敬殁后,羊(欣)、薄(绍之)嗣之。宋、齐之间,此体弥尚,谢灵运尤为秀杰。”[4] 也正由于谢灵运楷模子敬而能似之,以至于达到乱真的效果,所以也就耍开了小聪明,常常借秘书省工作之便,造假乱真,偷梁换柱。对于谢灵运此举,王僧虔在他的《论书》中作了无情的曝光:“昔子敬上表,多於中书杂事中,皆自书。(谢灵运)窃易真本,相与不疑。元嘉初,方就索还。《上谢太傅殊礼表》,亦是其例。亲闻文皇说此。”[5] 事情发生在元嘉初年,而文帝只是小范围地谈说此事,似乎并未公开罪罚谢灵运。细细揣测,可能是两个原因。其一,文帝特别欣赏谢灵运的才学,极赞其兼而独绝的诗与书为“二宝”,而谢灵运仿真且能乱真的手段更证实了他书法艺术的高超,文帝私下谈说此事,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流露了他暗地称奇叫绝的心态。其二,宋文帝书法,“自云可比王子敬”,他是个王献之崇拜者,而且他与谢灵运风格相近,都汲取而得力于王献之:“宋文帝有子敬风骨,超纵狼藉,翕焕为美。康乐往往惊遒,……量其直置孤梗,是灵运之流。”[6] 君臣都是书法迷,又都痴迷于王献之。基于这样的情形,文帝当能设身处地,理解谢灵运非法却合情的艺术行为。事实上,文帝是多所体谅甚至偏袒谢灵运的。

关于谢灵运书法的特点,唐代张怀瓘《书断》评价说:“模宪小王,真、草俱美。石蕴千年之色,松低百尺之柯。虽不逮师,歙风吐云,簸荡川岳,其亦庶几。”[7] 遗憾的是,谢灵运的书法作品今已不可见,其艺术造诣如何也无从领略。或许,借助于《南史》本传中的一段关于谢氏艺术沙龙的场面描写,可供我们发挥一些想像:“(谢)瞻,字宣远,……与从叔混、族弟灵运俱有盛名。尝作《喜霁诗》,灵运写之,混咏之。王弘在坐,以为‘三绝’。”另外,唐人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五中的有关记载,也有助于我们了解谢灵运的书法风格:“复见三谢两张,连辉并俊。若夫小王风范,骨秀灵运。快利不拘,威仪或摈。犹飞湍激石,电注雷震。(谢灵运,陈郡人,宋侍中秘书监。今见带名行书七行。)”值得赞赏的是,《法书要录》特别强调实录,“翰墨之妙可入品流者”皆著者张彦远“前后所亲见者”,而“其所不睹,空居名额,并世所传拓者,不敢凭推,一皆略焉”[8]。至于宋佚名《宣和书谱》卷十六《草书四》著录谓谢灵运有草书《古诗帖》藏于御府,这恐怕令人怀疑。世存草书作品一卷曰《古诗四帖》,传为唐代张旭所作,写于五色笺上,共40行,纵28.8厘米,横192.3厘米。其所书作品前两首为庾信的两首《步虚词》,后两首为谢灵运的《王子晋赞》、《岩下一老翁四五少年赞》。此《古诗四帖》现藏辽宁省博物馆,其非谢灵运所书,自毋须争辩。除非出现令人震惊的考古奇迹:《古诗四帖》中两首《步虚词》的作者,实为谢灵运而非庾信。以现有史料文献推测,谢灵运的书法作品大约于两宋以后便完全失传了。



[1] 见《南齐书》卷三十三《王僧虔传》。

[2] 参《法书要录》卷八。

[3] 虞龢《上明帝论书表》,见《全宋文》卷五十五。

[4] 见《法书要录》卷四引张怀瓘评语。

[5] 见《全齐文》卷八。

[6] 见《法书要录》卷三。

[7] 见《法书要录》卷八引。

[8] 见《法书要录》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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