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驾”要和“酒驾”同等对待
(2012-11-04 08: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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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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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我国首次将醉驾入罪,引发了坊间重点关注,之后随着音乐人高晓松,以及其他人因醉驾获刑,公众对“酒驾”、“醉驾”的重视程度也是有目共睹。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药驾”明显被忽视了,有的司机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药驾”,更不知道其可怕的危害性。
事实上,“药驾”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非常惊心,甚至不亚于“酒驾”。一份有关在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调查表明:口服抗抑郁和镇静剂的人,事故发生率高达97%,抗过敏药,如扑尔敏等抗组胺药为72%。而酒驾的事故率则为87%。奥地利科学家柯·瓦格涅尔在研究了9000起交通事故后查明,其中16%是因驾驶员服了某种药物造成嗜睡引起的,而肇事司机对此却全然不知。由此可见,“药驾”是多么的可怕,可却又被我们完全忽视了。一份随机调查显示近6成私家车主尚未意识到“药驾”危害便是一个印证。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出现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7大类药物,列为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但在我国法律上,也仅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车,但是对于“药驾”缺乏明显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法律上的空白,也造就了很多司机朋友对“药驾”的无知和忽视,遭遇不幸自然无法回避。
在美国,从2010年开始,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在香港,去年年底立法会通过了《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规定重罚服用药物后的驾驶行为,有关罪行可被监禁三年。
因此,笔者认为,治理“药驾”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跟国际接轨,尽快补上法律空白,强制禁“药驾”,并出台具体的监测规定和处罚条款,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在一些重要路段和醒目位置添上禁止“药驾”的宣传标语,还可以在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公益广告中增加“药驾”的内容。只有让“药驾”与“酒驾”平起平坐,让“药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深入人心,“药驾”对社会的危害才能得到有效“过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