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何须再要!
(2011-12-13 0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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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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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12月12日《京华时报》)
时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也随着社会侵害消费者事件的增多,个体维权不断,但都陷于软弱无力的艰难困境。面对强势的企业或者单位,集合起来,联合发力才是最佳的选择,作为消协来说,胜任这一职责也是义不容辞,需要公益诉讼权也是必然的。
事实上,如今法律已经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权。根据今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由目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显然,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其实目前已经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权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消协其实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而作为消协来说,却偏偏要想全国人大讨要公益诉讼权,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一直以来,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协等组织有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服务的一个社会团体,但是,在现实语境中,消协明显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不受到重视,容易受到排挤,也难以在消费者维权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面对一些消费纠纷,一句“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彰显消协的窘境。试想,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尽管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消协作为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权,但其实要想真真正正行驶公益诉讼权,仍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尤其是没有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积极氛围的前提下。
不可否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较之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也不能否认这些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消协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得到有效体现。面对当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赋予了消协的公益诉讼权,作为社会来说,也要积极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氛围,让消协能够积极作为,为消费者维权。只有这样,才不会让消协明知已有公益诉讼权的情况下还要讨要这种权利,才能让消费者不再因为纠纷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