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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助人行为免责是一场及时雨

(2011-11-30 11:20:10)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1128,《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29日《广州日报》)

从南京“彭宇案”,到到处发生老人摔倒无人扶,或者好心扶起犯被讹的事件,再到今年佛山女童“小悦悦”案,无一不将矛头指向了当下道德滑坡的现状。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关键在于法律的缺位,没有很好地保护一些好心市民的合法权益,如今深圳立法规定助人行为免责无疑是一种及时雨。

还记得前不久佛山女童“小悦悦”案后,社会引发了一场大争论,不少意见就认为应该早日让法律介入,但不少专家、学者和评论作家就炸开了锅,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甚至认为这是一种让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行为,非常危险。对此,笔者不够苟同,并借问一句:那么依此我们该怎么解决目前救助人反被讹诈,进而不敢救助的现实状况?是继续在大呼,还是应该有所行为?

事实上,无论是路人不去救助,抑或是救助后反被讹诈,都是因为助人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极易成为被侵犯的主体。试想,倘若助人行为得到了立法的保护,其权益能再如今日一样再受到侵犯吗?此外,深圳的救助人保护立法,除了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行为的规定外,还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这不仅仅会增强救助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有效遏制住被救助人的无良讹诈。

事实上,出台法律保护助人行为在国外也很普遍,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有的叫《撒玛利亚好人法》,也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

因此,笔者认为,深圳立法规定助人行为免责是一场及时雨,是让“好人法”保护“好人”的开始,值得期待和推广。当然,要想提升社会的道德自然不能全部依靠法律,法律仅仅是一个免除后顾之忧、保护正当权益的手段。至于如何尽快让国内走出道德滑坡的现状,法律的介入也只是一个方面,作为政府部门来说,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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