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需诉诸法律是莫大的悲哀
(2011-10-27 12: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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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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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前,北区一名2岁的幼儿被送到城区一户普通家庭,从此改名换姓,跟着养父母过日子。长大后,这名养子却不尽赡养父母的责任,被养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养子拒不履行被拘留。(10月24日《浏阳日报》)
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总觉得不是滋味。以往在新闻里看到类似的新闻,总觉得离我们太远,跟我们没太多的联系,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我们的身边,同意发生着因为子女不赡养父母而诉诸法律的案例,而且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拒不履行,似乎要将“不孝”要进行到底,接受拘留的法律惩罚也是必然的结果。
尽管这个案例中的父母与儿子的关系并非亲生的关系,而是收养的关系,但养父母从2岁幼儿抚养成人,其实已经构成了抚养的事实,于情于理,这位养子都应该尽赡养父母的义务。试想,倘若没有养父母二三十年含辛茹苦的付出,能有养子的今天吗?
常言说得好:“滴水之恩必当涌泉相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等无不是在说要感恩,动物尚且如此,何况人乎?可事实上,我们却有不少为人子女的,在赡养父母这个问题上迷失了方向,不但不尽孝,而且还理直气壮。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行,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无需理由和解释,更不需要那些所谓的借口。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面对年老的父母,为人子女的,又怎堪不去尽尽孝啊!看着他们一天天老去,我们的心难道没有一丝痛感吗?想想曾经他们对我们抚养时所作的付出,难道就没有一点点触动吗?父母老了,赡养他们是一种义务,更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而不是一种负担,更不能轻易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