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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2011-03-02 08:44:2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湖北省赤壁市在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后,对用户设置每月5吨的保底用水量,用水不足5吨的按5吨收费。(31日《京华时报》)

用水也有“最低消费”?此举不但引来了用水居民的强烈不满,也招致全国网友的谩骂,甚至有人用了诸如“惊愕”、“可恶”之类的词语。

时下,“最低消费”已经成为商家的一贯伎俩。去咖啡厅、茶社、酒店、火锅店、酒吧等娱乐、餐饮、休闲的地方消费有“最低消费”;手机电话也实行“最低消费”,如今,再来一个“用水最低消费”其实也并不意外。

其实,湖北省赤壁市的“水价最低消费”并不是孤例,在广东佛山南海区大沥镇东秀村、浙江台州温岭市松门镇等地都曾经实行过“水价最低消费”这一规定。

显然,“最低消费”俨然成为一条“先进经验”,不再局限于消费行业,开始向其他领域开始推广。在这种现实语境下,湖北省赤壁市的“水价最低消费”也仅仅是一个缩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低消费”是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具体到“水价最低消费”其实也不合理,在倡导节约用水的今天,这种以“最低消费”的方式规定每个月的最低用水量,只会让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更加普遍。试想,在湖北赤壁,一个家庭每个月要完成5吨用水任务,如果不够也要收取5吨的费用,那居民自然也就为了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而努力,就算没有用足,到月末或者季末都“突击”一下。

    笔者认为,“用水最低消费”其实是时下“最低消费”泛滥的一个畸胎,是霸王条款的自然产品。要想遏制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其实仅仅归咎于供水企业,或者止于纠正肯定是不行的,关键还得从大环境着手,废除违法的“最低消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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