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抢尸的“县太爷”不能一免了之
(2010-10-14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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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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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9月18日,江西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称,已于9月17日晚作出处理决定,宜黄县长县委书记等被处罚。当晚,以宜黄县长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在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而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也曾带头拦截钟家姐妹上访。(10月12日《华西都市报》)
11日,新华社报道指出,经抚州市委研究,报请江西省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免去邱建国中共宜黄县长县委书记职务;免去苏建国中共宜黄县长县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宜黄县政府县长的职务。这看似公众的一场胜利,是行政问责的结果,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在9月18日凌晨1点至18日下午6点30分钟家姐妹遭遇围追堵截的“惊魂17小时”中,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仍是主要的指挥者。而就在前一天,也就是17日晚,宜黄县委书记已经被立案调查。由此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所谓地处理玩的就是“障眼法”,这都是做给人看的,以此堵住公众的口。虽然背着处罚,被立案调查,但其人仍然战斗在第一线,让人不得不对其真实情况有所怀疑。
如今,新华社发文确定免去“两建国”的职务,但此两人的去向却是一个不能透露的“迷”,这又让公众浮漂联想。
众所周知,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免职不是撤职,并非处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其行为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尽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同时也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但面对一些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的“问题官员”,或被撤职、降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久后使其“东山再起”,“挪个窝”,换个地方又任职,甚至官升一级的现实语境,“两建国”会不会在哪一天有复出呢?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抢尸的“县太爷”,不能一免了之,要严格惩处,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此次宜黄事件得到真正的处理,才能得到善终。也只有这样,才能挽回政府逐渐流失的公信力。
链接:http://www.dzwww.com/dzwpl/zjt/201010/t20101013_58916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