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晚报】“治安商业化”主意太馊
(2010-09-19 1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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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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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月7万5千元的承包费,在夜里十点到次日早六点之间,有偿地为县城区提供治安巡逻服务。这种政府让保安公司“承包”当地社会治安,用雇用保安替代警察夜巡的做法,引发社会的广泛争议。邵东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朱学明介绍,通过两个月的实施情况来看,“保安公司上街巡逻的效果还是蛮好的。他说,保安公司承包路面治安巡逻,如同物业管理一样,只是业主变成了政府,小区变成了城区,为什么这么一变就会有这么多的质疑?(9月18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警察的执法权来自法律的授权,他们抓人不但要出示执法证件,而且要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其执法主体只能是警察,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也就是说,治安管理作为一种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不管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都是不容“私化”的。如今,“治安商业化”无异于是用一种违法行为去打击犯罪,这显然不妥。
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对保安的职权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保安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客户单位的保卫工作,这是一种很有限的维护单位秩序的权力,他们在法律上绝没有任何超越普通公民的权利,更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显然,当地官方一再否认滥用执法权,但谁能保证保安公司在巡逻过程中不延伸他们的执法权。
其实,按照这种“治安商业化”的逻辑思维,就可以导出一系列荒唐的结论:既然治安可以承包,那案件也可以承包给那些“私家侦探”。如果这个经验可行,还可以向其他公权力部门推广,大家都搞外包执法,那还要这些部门干什么?
因此,笔者认为,“治安商业化”是个馊主意,不管效果如何,都需要及时纠正。(陶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