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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小偷应该得到救援

(2009-05-09 06: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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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2008年3月2日  陶功财

 

2月29日上午,福建省永泰城关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不幸溺亡。3月1日上午,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一位目击群众告诉记者,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出援手施救,最后眼睁睁看着青年沉入溪中溺亡。目前,永泰警方也已介入调查,善后工作正进一步协调处理中。(3月2日《东方快报》)

诚然,偷盗行为可恶可耻,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因为,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人家利益,而且滋长了自己好逸恶劳的坏习气。一直以来,众人对于小偷,除了厌恶就是唾弃。无论他们有怎样的下场,都认为是活该,不值得同情。就如同这位23岁的小偷一样,在水里浮沉了10余分钟,岸上的百名群众目送小偷溺亡。

2007年5月25日,浙江湖州一周姓小偷也遭遇类似的命运,因为自己是小偷,在落水后没有得到救援而被活活淹死。后来,失主等3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

尽管如此,众人仍然不以为,甚至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在他们看来,小偷死得理所当然,不救援更是理所当然。可是,不管哪一朝哪一代的法律,都没有将小偷处死的先例。难不成我们今天这些失主和百人群众就有处死小偷的权力?

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看看,如果这个小偷是这些群众里某人的亲人,他会得到救援吗?答案是肯定的。谁见了亲人落水会不施救?其实,在我们救人的时候,不应该理会他是啥身份,不管是小偷,还是杀人犯,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这个人遇到了危险,必须要去救援。这是人的本义,也是做人最基本的原则。看着遇到危险的人而不施救,这与杀人没有任何区别,同样要负法律责任。那么,是不是这围观的百名群众都要承担法律制裁呢?当然不可能,只有相关的责任人才要负法律责任。但是,这些围观的群众一定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笔者认为,我们多些古道热肠,多些热情关爱?这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利益基础作保证,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所担负起的责任,去努力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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