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关爱宝一号重大疾病保险(原常青树)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可投保区域:北京、河南、江苏、山东、陕西、安徽、苏州、内蒙古、湖南、四川、青岛、云南、河北、广东、浙江、上海、宁波、天津、深圳、无锡、江西、海南。
4. 承保职业:1-4类
5.最高保额限制:28天-40周岁最高可选50万、41-45周岁最高可选30万、46-50周岁最高可选20万、51-55周岁最高可选10万、56-60
周岁最高可选5万。
6.生效时间扣款后的次日零时。
阅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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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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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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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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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