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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2022-06-06 09:19:16)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法庭公正合理的处理此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作出的两份《**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分别针对的是韩**和韩**名下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告依据什么证据和事实将决定书针对原告作出?韩**有多个继承人,而原告不是其法定继承人;韩**也有多个继承人。被告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行为的合法性。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征收土地的目的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从其他村民已经签订的“***村村民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内物品、宅基地处置移交声明”等证据的协议主体和内容可以明确看出,征收行为根本没有政府部门参与,而是商业开发建设,征收、补偿等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商业运作。

二、被告的征收土地行为及决定书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被告所进行的征收土地行为违反上述法定程序。首先,被告没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虽然被告的“征地启动公告”中写了“拟于2020520日,由**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实施;其次,被告没有将土地真实现状、真实的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被告提供了“**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但该公告“土地现状”的描述为“全部为建设用地,无地上附着物”,而案涉土地为宅基地,地上有房屋存在,因此,该公告所针对的不是案涉土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再次,被告没有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的有效证据,而且相关协议和村民的补偿费都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支付的;最后,被告没有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的证据。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但征收单位对村民住宅并未尊重村民意愿进行补偿,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补偿,而且对房屋等财产评估单位的选择并未征求相关村民的意见,系单方委托完成。这些都违反法律规定。

3、被告将两份决定书给了***儿子小区的保安转交给她儿子,但她与儿子并不在一起居住。另外据被告讲,将决定书的扫描复印件贴在了***村的大门上,这两种送达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告作出的决定书明确写明,被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决定书,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八十七条,但决定书并未明确适用的是该法的哪个条款,难道这部法律的全部条款都适用于本案吗?!这是典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重要的是,该法并没有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规定和授权,被告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四、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被告作出决定时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即**省人民政府裁决。被告没有作出决定的权利,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五、决定书的内容明显不当、没有法律依据。

决定书的内容、尤其是第2项内容不明确,按照决定书、任何人不能判断出被征收人应该得到的补偿是什么。

而且**镇政府没有制定土地征收对村民进行补偿方案的权利,其制定的《**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村实施村街改造的方案》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决定书内容明显不当、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21]**号和**号《**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

 

 

委托代理人: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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