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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案留下的思考

(2010-01-01 14:08:19)
标签:

被告人

行政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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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实事杂谈
             “临时性”强奸案留下的思考

 

    报载,曾引发“临时性”这一网络名词的“南浔强奸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今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下,当地法院不得不进行了重新审理,最终予以该判。

     值得关注的是说,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博主以为,这一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有明显不相配的地方。要么是调查结论不真实,出于政治影响的考虑,当地不好公开办案和审理过程中的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么是迫于舆论压力,对当事者处理过于严厉。既然没有腐败和违规违纪问题,只是素质问题,记过、警告加免职、调离,确实是没有见过的严厉。

     在最近两年的工作中,对法院有了直接的认识。发现,我们想要司法公正,还有相当长远的路要走。关系和钱都是打官司中的重要因素。邱某、蔡某能进派出所当协警,肯定是有关系家的子弟。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因为有了7万元经济补偿的承诺,对于这样有关系也有钱的人,对其判决自然会受到干扰。说办案人员没有接受吃请有可能,说没有收取好处也有可能,但能找出“临时性强奸”的说法,替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其中的奥妙只有法官自己知道。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至少对这样几个问题感到不解:一起简单的强奸案为什么会判得如此神奇,把“临时性”即意这样生僻的东西都用上了?为什么网民会对这个替罪犯开脱的词这么反感和鄙视?为什么法律会有如此大的随意性,一会3年、一会十一年?为什么如此严肃的法律问题要靠舆论监督、屈服于舆论监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多的问题,都得靠舆论监督来解决公平问题吗?如果没有了舆论监督,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了吗?

     伟人说过,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如果说腐败能污染一池水,那么司法腐败就能污染一条大河,危害更大更深远。。。黑法官、黑律师比一个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打掉那些黑法官、黑警察、黑律师,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抓经济发展!

    但愿司法机关,以重庆和湖州案例为戒,再来一次整肃队伍的大行动,清除害群之马,增强执法能力,重溯队伍形象,还公正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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